海关总署就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发出通知布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 2004年第44号
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商业完成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商业的稳定生长,同时思量到一些国家面临着产业调解的困难,经国务院赞同,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打扮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纳税商品范围:此次征收出口关税触及的货物称呼、税则号列、关税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1所列货物称呼仅是《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响应税则号列所包括货物的简称,详细实施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 二、计征尺度:对回进附件1所列税号的出口应税打扮,出口关税的计搜寻用从量计征尺度,税款计算公式为出口关税税额=货物数量X单元税额
三、纳税触及的羁系体例:对通俗商业、加工商业、疆域小额商业等羁系体例项下出口的上述应税打扮,均征收出口关税。纳税触及的羁系体例详见附件2。
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的特区临盆的上述应税打扮,也应按本通知布告征收出口关税。
加工商业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打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通知布告以及实施该通知布告的关照中,关于加工商业不征出口关税的划定防止实施。
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外之间收支的上述应税打扮,除本通知布告划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羁系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羁系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划定办理。? 四、附件2所列羁系体例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打扮,出口报关单征减免税体例栏目不该填写“全免”或“半数”,应填报“照章”,特别情况下可填报“包管金”、“保函”或“特案”。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1.征收出口关税的打扮税号、税率表
2.纳税触及的羁系体例表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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