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报告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报告的关照
(1996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义务希望情况,现决议对经由历程金融机构举行的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活动接纳限额报告的办法,详细要求如下:
一、凡经由历程金融机构发作国际收支生意、金额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别的货泉的,生意主体免于填写响应的报告单;
二、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依照《经由历程金融机构举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的营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报告单的国际收支生意完成"涉外收进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义务。
三、在未开发完成"限额报告的计算机软件"之前,各有关金融机构须每日对限额内免于填写报告单的对外付款信息逐笔举行记实(记实格式见附件)。"限额内对外付款报告统计表"须按月装订成册,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包办银行地点地区及其标识码、包办银行及其标识码、装订日期、包办人签字、(担当人签字)。并于月后8个义务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限额内对外付款记实报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限额报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各金融机构可免于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报告统计表",但必需将限额内的对外付款信息按划定每日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划定另发)。
四、触及商业收支口核销项下的经由历程金融机构发作的国际收支生意,不实施限额报告,仍按有关收支口核销的划定填写响应的核销单。
五、本关照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外资金融机构。
六、本关照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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