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6年第30号通知布
0 ihunter 2010/06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6年第30号通知布告
为适应管理需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104号、2006年6号通知布告)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通知布告)中触及管理与非管理产物利用统一海关商品编码的情况举行了调解。现将调解后的目次通知布告如下:
一、调解后的《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次》(详见附件1)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次》(详见附件2)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104号、2006年6号通知布告)以及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通知布告)同时废止。
二、在此之前支付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输美纺织品出口允许证》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允许证》,触及编码转变并准备于5月1日及之后报关的,须依照新目次换领出口允许证。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次
附件2:输欧盟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次
概况请见: http://bbs.wtojob.com/down/down_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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