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发盘或还盘
0 ihunter 2010/06
所谓接受,便是生意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活意向对方默示赞同。法则大将接受称作答应。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活动,也属于法则活动。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条约]中也作了较明白的划定。

根据[条约]的注释,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有以下4个前提:
a.接受必需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默示赞同,不能组成接受。这一前提与发盘的第 一个前提是相照应的。发盘必需向特定的人发出,即默示发盘 人宁愿答应按发盘的前提与受盘人订立条约,但并不默示他宁愿答应按 这些前提与任何人订立条约。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本领有效力。

b.受盘人默示接受,要接纳声明的体例即以行动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白默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活动默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符合 便是说,接受应是无前提的。但在营业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回答中利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点窜这在法则上称为有前提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关照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领生效 发盘中每每都划定有效期。这一刻日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当当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逾期则不再受其束缚;另一方面,发盘人划定

有效期,也是束缚受盘人,只要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能。
在国际商业中,因为各种缘故原因,招致受盘的的接受关照偶尔晚 于发盘人划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则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关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束缚,不具法则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条约]第21条划定逾期的接受鄙人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尽不拖延地用行动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关照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函件或别的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通报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能,除非发盘人 尽不拖延地用行动或书面体例关照受盘人,他以为 发盘已经失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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