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及推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划定例则
0 ihunter 2010/06
推销及推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划定例则
第一条为包管反推销期中复审的平正、合理、公开,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拟定本划定例则。
第二条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收支口平正商业局担当实施本划定例则。
第三条本划定例则合用于在反推销步伐有效期间内,根据反推销步伐生效后转变了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对继承依照正本的形式和程度实施反推销步伐的需要性举行的复审(以下简称期中复审)。
第四条外经贸部可以应请求备案,举行期中复审。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期中复审请求,但有合法来由的,做生意国家经贸委,可以自行备案,举行期中复审。
第五条海内产业或代表海内产业的天然人、法人或有关构造(以下简称海内产业)、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临盆商、海内进口商均可向外经贸部提出期中复审请求。
第六条期中复审请求应在反推销步伐生效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
对复审讯决请求期中复审的,应在复审讯决生效后届满一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
第七条出口商、临盆商请求期中复审的,应在请求前12个月内对中国出口过反推销步伐所合用的产物(以下称被盘问拜访产物)。
前款所述出口应到达一定的数量,足以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钱的基矗该数量按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商业生意量予以确定。
第八条原反推销步伐为征收反推销税的,未征收反推销税的出口不得作为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根据。
第九条出口商、临盆商的期中复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订。
出口商、临盆商的期中复审请求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请求人的称呼、地点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请求前12个月内请求人的海内销售情况的数据;
(三)请求前12个月内请求人对中国出口情况的数据;
(四)为计算推销幅度而必需作出的各种调解及推销幅度的开端计算功效;
(五)请求人以为需要申明的其他内容。
下款(一)至(四)项的材料应按原反推销盘问拜访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第十条出口商、临盆商的期中复审请求应分为失密文本(如请求人提出失密请求)和公开文本。失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正本1份,正本6份。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自收到出口商、临盆商的复审请求之日起7个义务日内关照原请求人,原请求人可在收到关照之日起21日内对应否备案举行复审宣布意见。
第十二条海内产业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所提交的有关推销和请求人产业代表性的证据和材料应符合《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第17条的划定。
第十三条海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请求可针对原反推销盘问拜访触及的全部或部分国家(地区)的全部出口商、临盆商,也可明白将复审范围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临盆商。
第十四条海内产业的期中复审请求应符合本划定例则第10条的划定。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应在收到海内产业的期中复审请求后7个义务日内将复审请求公开文本及失密材料的非失密性提要递交有关国家(地区)驻中国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出口商、临盆商可在外经贸部将海内产业的复审请求的公开文本及失密材料的非失密性提要递交有关国家(地区)驻中国的代表机构起21日内对应否备案举行复审宣布意见。
第十七条进口商提出的期中复审请求,应符合本划定例则第9条、第10条关于出口商、临盆商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有关划定。
第十八条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临盆商无联系干系干系,无法立刻获得本划定例则第9条划定的有关正常代价和出口价钱的证据和材料,或出口商、临盆商不愿向进口商供给上述证据和材料,则进口商应供给出口商、临盆商的声明。该声明应明白默示推销幅度已经低落或消弭,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依照划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进口商提出复审请求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第十九条出口商、临盆商根据本划定例则第18条供给的证据和材料应符合本划定例则第10条的划定。
第二十条外经贸部应在收到进口商的期中复审请求之日起7个义务日内关照原请求人;原请求人可在收到关照之日起21日内对应否备案举行复审宣布意见。
第二十一条外经贸部在收到期中复审请求后,应在7个义务日内将请求书及所附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失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各一份转交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至少应有20地利候钻研请求及有关证据和材料,并宣布意见。
第二十二条外经贸部每每应在收到期中复审请求后60日内作出备案或不备案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如外经贸部经检察发明期中复审请求及所附证据和材料不符合本划定例则要求的,可要求请求人在划定刻日内弥补和点窜。如请求人未在划定刻日内弥补和点窜,或弥补和点窜后仍不符合本划定例则要求的,外经贸部可采纳请求,以书面形式关照请求人并申明来由。
第二十四条如外经贸部决议备案举行期中复审的,应公布通知布告。期中复审的备案通知布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描绘;
(二)被盘问拜访的出口商、临盆商的称呼及其所属国(地区)称呼;
(三)备案日期;
(四)复检察询拜访期;
(五)请求书中主张推销幅度有所提高或低落或推销已被消弭的根据概述;
(六)利害干系方表明意见和提交相干材料的时限;。
(七)盘问拜访构造举行实地核对的意向;
(八)利害干系方不互助将承当的结果;
(九)盘问拜访构造的联系体例。
第二十五条出口商、临盆商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期中复审仅限于对请求人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和推销幅度举行盘问拜访。
第二十六条海内产业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期中复审应对所请求的涉案国(地区)的全部出口商、临盆商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和推销幅度举行盘问拜访。关于原反推销盘问拜访确定其推销幅度为零或可以纰漏不计的出口商、临盆商,仍应举行复检察询拜访。
如海内产业只请求对原反推销盘问拜访涉案国(地区)的一般出口商、临盆商举行期中复审的,外经贸部可只对指明的出口商、临盆商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和推销幅度举行盘问拜访。
第二十七条进口商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期中复审仅限于对声明将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出口商、临盆商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和推销幅度举行盘问拜访。
第二十八条期中复审的盘问拜访期为复审请求提交前的12个月。
第二十九条如出口商、临盆商、产物型号或生意过多,为每一出口商或临盆商零丁确定推销幅度或盘问拜访全部型号或生意会带来过分承当并故障推销盘问拜访的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根据《反推销抽样盘问拜访暂行划定例则》的划定,接纳抽样的办法举行盘问拜访。
第三十条期中复检察询拜访中正常代价和出口价钱确实定、调解和比较及推销幅度的计算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有关划定举行。
第三十一条期中复检察询拜访中,出口价钱根据该进口产物首次转售给自力购买人的价钱推定的,如果出口商、临盆商供给充沛的证据证明,反推销税已恰外埠反应在进口产物首次转售给自力购买人的价钱中和尔后在中国的售价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钱时,不该扣除已交纳的反推销税税额。
第三十二条外经贸部可根据《反推销盘问拜访实地核对暂行划定例则》,对出口商、临盆商的有关信息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举行实地核对。
第三十三条期中复审无须作出开端讯断,但外经贸部应在得出开端盘问拜访功效后,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25条第二款及《反推销盘问拜访信息吐露暂行划定例则》,将开端盘问拜访功效及所根据的毕竟和来由举行吐露,并应给以利害干系方不少于10日的时候提出批评和提交弥补材料。
第三十四条期中复审的开端盘问拜访功效及所根据的毕竟和来由一经吐露后,复审请求人不得撤回请求。
第三十五条出口商可在期中复审的开端盘问拜访功效及所根据的毕竟和来由吐露后的15日内提出价钱答应。
如外经贸部做生意国家经贸委决议接受价钱答应,应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33条的有关划定,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发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发起作出决议,由外经贸部予以通知布告。
第三十六条期中复审应在复审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第三十七条外经贸部应于复审刻日届满前15日之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留存、点窜大概打消反推销税的发起,外经贸部在复审刻日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公布通知布告。
第三十八条期中复审期间,原反推销步伐继承有效。复审讯决自复审讯决通知布告之日起实施,不具有追溯效能。
第三十九条在反推销步伐届满前一年内,应出口商、临盆商、海内进口商请求而举行的期中复审,在反推销步伐届满时仍未完成,且海内产业并未提出期终复审请求,外经贸部也未决议自行备案举行期终复审的,外经贸部应公布通知布告停止期中复审,并停止反推销步伐的实施。
第四十条在反推销步伐届满前一年内,应海内产业请求而举行的期中复审,在反推销步伐届满时仍未完成的,外经贸部可视为海内产业已经提出期终复审请求,并公布通知布告,开始举行期终复审。外经贸部可将期中复审与期终复审归并举行,并同时作出讯断。
第四十一条本划定例则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
第四十二条本划定例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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