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境动动物检疫行政责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行政责罚法》(以下简称《行政责罚法》)等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背《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收支境动动物检疫法则法规的活动该当给以行政责罚的,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夷易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对当事人处以人夷易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夷易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夷易近币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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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物反推销案件应诉管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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