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营业统计报告操作规程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实在施细则,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收支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夷易近币或以人夷易近币兑换外汇的活动;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声誉卡、旅游支票和现钞。
3全部在中国境内创办汇兑营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依照本操作规程向外埠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营业统计报告表》(分外汇兑换人夷易近币和人夷易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报告其汇兑营业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担当统一计划、点窜《汇兑营业统计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5各金融机构担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报告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种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每日填报报告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义务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营业情况汇总填制报告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每日填报报告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义务日内将本月本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营业情况汇兑填制报告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外埠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元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报告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义务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告表举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义务应按(附件2,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举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候由一级分局确定。8本规程所触及的折算题目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泉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举行,即每日填报本报告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别的币种"举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报告表汇总填制本报告表(月报表)。9《汇兑营业统计报告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末了两位为统一银行在统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体例并分派[拜见《关于下发(经由历程金融机构举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的营业操作规程)的关照》(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县级地区标识码拜见国家技能监视局1995-06-21(GB/T22601995)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体例、分派,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存案。统一地区、统一银行不合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分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划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营业统计报告情况举行盘问拜访、查抄和责罚义务。
11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经由历程金融机构举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的营业操作规程》所划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举行报告而按汇兑营业举行报告。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