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条约
0 ihunter 2010/06
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条约
鉴于国际夷易近用航空的将来生长对建立和连结世界列国之间和人夷易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年夜有匡助,而其滥用足以要挟遍及平安;
又鉴于有需要防止列国之间和人夷易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互助,世界宁静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订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准绳和办法,使国际夷易近用航空得依照平安和有次序的体例生长,并使国际航空运输营业得建立在机遇均等的基础上,康健地和经济地运营;为此目标缔结本条约。
第一部分空中飞行
第一章条约的通俗准绳和合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列国供认每一国家对其国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国土
本条约所指一国的国土,应以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夷易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条约仅合用于夷易近用航空器,不合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IT部分的航空器,应以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分外协议或其他体例的允许并依照其中的划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国土上空飞翔或在此国土上下降。①②根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于第二十六份条约赞同书或加进条约的关照书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后的第三十日,即1974年4月4日生效。中国系本条约的当事国,1950年5月31日台湾政府因无力交纳会费,不法声明加入此条约,后又于1953年再次请求加进条约,并于同年12月2日不法交存赞同书。1971年11月19日国际夷易近航构造理事会经由历程决议,供认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是该构造的独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姬鹏飞外长关照国际夷易近航构造秘书长,我政府决议供认本条约,并从今日起加入国际夷易近航构造的活动。棗编者注本末了决议书的五个附件中,附件一国际夷易近用航空临时协议已逾期,从略;其他三个附件:(一)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条约(连同今后的各批改案)、(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三)国际航空运输协议已列进本书;附件五条约的各技能附件草案,从略。棗编者注四、缔约列国承允在公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夷易近用航空器的飞行平安予以应有的留意。
第四条夷易近用航空的滥用
缔约列国赞同不将夷易近用航空用于和本条约的主旨不符合的任何目标。
第二章在缔约国国土上空飞翔
第五条不活期飞翔的权益
缔约列国赞同其他缔约国的统统不从事活期国际航班飞翔的航空器,在服从本条约划定的前提,不需要事前获准,有权飞进或飞经其国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下降。为了飞翔平安,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进或缺乏得当飞行办法步伐时,缔约列国留存令其依照划定航线或获得特准前方许飞翔的权益。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搭客、货色、邮件但非从事活期国际航班飞翔,在服从第七条划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搭客、货色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地点国家有权划定其以为需要的规章、前提或限制。
第六条活期航班除非经一
缔约国特准或其他允许并依照此项特准或允许的前提,任何活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国土上空飞翔或进进该国国土。
第七条海内运营权
缔约列国有权拒尽答应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国土内载运搭客、邮件和货色前往其国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列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获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
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翔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许并依照此项特许的前提,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国土上空飞翔。缔约列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夷易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的飞翔加以管制,以免危及夷易近用航空器。
第九条禁区
一、缔约列国因为军事需要或大众平安的来由,可以同等限制或克制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国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翔,但对该国土所属国从事活期国际航班飞翔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异样飞翔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地位该当合理,以免空中飞行遭到不需要的阻碍。一缔约国国土内此种禁区的申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动,应尽速关照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
二、在极度情况下,或在紧急期间内,或为了大众平安,缔约列国也留存临时限制或克制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国土上空飞翔的权益并立刻生效,但此种限制或克制应不分国籍合用于全部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列国可以依照其拟定的规章,令进进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国土内一指定的机场下降。
第十条在设关机场下降
除依照本条约的条目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国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进一缔约国土,如该国规章有划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举行海关和其他查抄。当分开一缔约国国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异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往。全部指定的设关机场的详细气象,应由该国公布,并送交根据本条约第二部分设立的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以便关照全部其他缔约国。
第十一条空中规章的合用
在服从本条约各划定的前提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进或分开其国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国土内操作或飞行的法则和规章,应不分国籍,合用于全部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进或分开该国国土或在其国土内时,都应该服今后项法则和规章。
第十二条空中划定例则
缔约列国承允接纳步伐以包管在其国土上空飞翔或在其国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记的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服从外埠关于航空器飞翔和运转的现行划定例则和规章。缔约列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年夜年夜概范围内,与根据本条约随时拟定的规章相同等。在公海上空,有效的划定例则应为根据本条约拟定的划定例则。缔约列国承允对违背合用规章的统统人员起诉。
第十三条进境及放行规章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搭客、机组或货色进进或分开其国土的法则和规章,如关于进境、放行、移夷易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搭客、机组或货色在进进、分开或在该国国土内时依照实施或由其代表依照实施。
第十四条防止疾病转达
缔约列国赞同接纳有效步伐防止经由空中飞行转达霍乱、班疹伤冷(流行性)、天花、黄热并鼠疫、以及缔约列国随时确定的其他熏染玻为此,缔约列国将与担当关于航空器卫生步伐的国际规章的机构连结慎密亲密的商量。此种商量应不故障缔约列国所加入的有关此事的任何现行国际条约的合用。
第十五条机场费用和类似费用
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机场,在服从第六十八条划定的情况下,应按统一前提对全部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为飞行平安和便利而供给公用的统统飞行办法步伐,包括无线电和睦象笼统效力,由缔约列国的航空器利用时,应合用异样的统一前提。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利用此种机场及飞行办法步伐可以征收或答应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活期国际航班飞翔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异样飞翔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交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活期国际航班飞翔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异样国际航班飞翔的本国航空器所交纳的费用。
全部此类费用应予公布,并关照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利用机场及其他办法步伐的免费率应由理事会检察。理事会应就此提出陈说和发起,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思量。任何缔约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以经由历程或进进或离往其国土的权益而征收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对航空器的查抄缔约列国有关政府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举行查抄,并检验本条约划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防止不合理的耽搁。
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七条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第十八条双重登记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以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第十九条管理登记的国家法则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则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条标记的展现
从事国际飞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得当的国籍标记和登记标记。
第二十条一登记的陈说缔约列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某一个航空器的登记及全部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别的,缔约列国应依照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拟定的规章,向该构造陈说有关在该国登记的常常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全部权和控制权的可供给的有关材料。如经要求,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应将所获得的材料提供给其他缔约国。
第四章便利空中飞行的步伐
第二十二条简化手续
缔约列国赞同接纳统统可行的步伐,经由历程公布分外规章或其他体例,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列国国土间的飞行,分外是在实施关于移夷易近、检疫、海关、放行等法则时,防止对航空器、机组、搭客和货色形成不需要的耽搁。
第二十三条海关和移夷易近法式
缔约列国承允在其以为可行的情况下,依照依本条约随时拟定或发起的步伐,拟定有关国际飞行的海关和移夷易近法式。本条约的任何划定不得被注释为故障设置豁免关税的机常
第二十四条关税
一、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国土时,在服从该国海关规章的前提下,应准予临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国土时所载的燃料、光滑油、零备件、正常设置装备摆设及机上供给品,在航空器分开该国国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中央税款和费用,此种豁免不合用于卸下的任何数量或物品,但依照该国海关规章理睬的不在此例,此种规章可以要求上述物品应受海关监视。
二、运进一缔约国国土的零备件和设置装备摆设,供装配另一缔约国的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上利用,应准予免纳关税,但须服从有关国家的规章,此种规章可以划定上述物品应受海关的监视和管制。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脱险
缔约列国承允对在其国土内脱险的航空器,在其以为可行的情况下,接纳救济步伐,并在本国政府管制下答应该航空器全部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政府接纳情况所需的救济步伐。缔约列国搜索失落的航空器时,应在依照本条约随时发起的各种协同步伐方面举行互助。
第二十六条事变盘问拜访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国土内发作事变,致有灭亡或重要危险或表明航空器或飞行办法步伐有重年夜技能缺陷时,事变地点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则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发起的法式,动手盘问拜访事变气象。航空器登记国应无机遇指派考察员在盘问拜访时参加,而掌管盘问拜访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陈说及盘问拜访功效,关照航空登记国。
第二十七条不因专利权的主张而拘留收禁航空器
一、一缔约国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被答应进进或经由历程另一缔约国国土时,不论降停与否,另一缔约国不得以该国名义或以该国任何人的名义,其于航空器的构造、机构、零件、附件或操作有侵犯航空器进进国依法发给或登记的任何专利权、计划或模型的气象,而拘留收禁或扣留该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的全部人或运营人提出任何权益主张,或举行任何其他干预干涉。缔约列国并赞同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器所进进的国家对航空器免予拘留收禁或扣留时,均不要求缴付包管金。
二、本条第一款的划定,也合用于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国土内航空器备用零件和备用设置装备摆设的存储,以及利用并装配此项零件和设置装备摆设以修理航空器的权益,但此项存储的任何专利零件或设置装备摆设,不得在航空器进进国海内出售或让渡,也不得作为商品输入该国。
三、本条的长处只合用于本条约的加入国并且是:(一)国际保护产业产权条约及其任何批改案的加入国;或(二)已经公布专利法,对本条约其他加入国国夷易近的发明予以供认并给以得当保护的国家。
第二十八条飞行办法步伐和尺度轨制
缔约列国承允在它以为可行的情况下:
一、根据依本条约随时发起或拟定的尺度和步伐,在其国土内供给机尝无线电效力、气象笼统效力及其他飞行办法步伐,以便利国际空中飞行。
二、接纳和实施根据本条约随时发起或拟定的有关通信法式、简码、标记、信号、灯光及其他操作规程和划定例则的得当的尺度轨制。
三、在国际步伐方面举行互助,以便航空地图和图表能依照本条约随时发起或拟定的尺度出版。
第五章航空器应具有的前提
第二十九条航空器应备文件
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飞行时,应依照本条约划定的前提携带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记证;
二、航空器适航证;
三、每一机组成员的得当的执照;
四、航空器飞行记实簿;
五、航空器无线电台允许证,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置装备摆设;
六、列有搭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标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搭客;
七、货色舱单及详细的报告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色。
第三十条航空器无线电设置装备摆设
一、各缔约国航空器在其他缔约国国土内或在其国土上空时,只要在具有该航空器登记国主管政府发给的设置及利用无线电发射设置装备摆设的允许证时,才可以携带此项设置装备摆设。在该航空器飞经的缔约国国土内利用无线电发射设置装备摆设,应服从该国拟定的规章。
二、无线电发射设置装备摆设只答应飞翔组成员中持有航空器登记国主管政府为此发给的专门执照的人员利用。
第三十一条适航证
凡从事国际飞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发给或批准的适航证。
第三十二条人员执照
一、从事国际飞行的每一航空器驾驶员及飞翔机组其他成员,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发给或批准的合格证书和执照。
二、就在本国国土上空飞翔而言,缔约列国对其任何国夷易近持有的由另一缔约国发给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留存拒尽供认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证书及执照的供认
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发给或批准的适航证和合格证书及执照,其他缔约国答应认其有效。但发给或批准此项证书或执照的要求,须等于或高于根据本条约随时拟定的最低尺度。
第三十四条飞行记实簿
从事国际飞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连结一份飞行记实薄,以根据本条约随时划定的格式记实航空器、机组及每次飞行的概况。
第三十五条货色限制
一、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非经一国允许,在该国国土内或在该国国土上空时不得载运军械或作战物资,至于本条所指军械或作战物资的含义,列国应以规章自行确定,但为求得统一同见,应得当思量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随时所作的发起。
二、缔约列国为了大众次序宁静安,除第一款所列物品外,留存管制或克制在其国土内或国土上空载运其他物品的权益。但在这方面,对从事国际飞行的本国航空器和从事异样飞行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不得有所区别,也不得对在航空器上为航空器操作或飞行所需要的或为机组成员或搭客的平安而必需携带和利用的东西加任何限制。
第三十六条摄影机
缔约列国可以克制或管制在其国土上空的航空器内利用摄影机。
第六章国际尺度及其发起步伐
第三十七条国际尺度及法式的接纳
缔约列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线及各种帮手效力的规章、尺度、法式及义务构造方面举行互助,凡接纳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飞行的事变,勉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同等。
为此,国际夷易近用航空构造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拟定并点窜国际尺度及发起步伐和法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置装备摆设,包括空中标记;
二、机场和下降地区的特征;
三、空中划定例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翔和机务人员证件的宣布;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七、气象笼统材料的搜集和交换;
八、飞行记实薄;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十、海关和移夷易近手续;
第九十四条条约的批改
一、对本条约所发起的任何批改案,必需经年夜会三分之二票数经由历程,并在年夜会划天命目标缔约国赞同后,对已经赞同的国家开始生效。划定的国派别目应不少于缔约国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如年夜会以为因为批改案的性质而有需要时,可以在其发起经由历程该批改案的决议中划定,任何国家在该批改案生效后划定的期间内未予赞同,即丧失落其为本构形成员国及条约加入国的资历。
第九十五条加入条约
一、任何缔约国在条约生效后三年,可以用关照书关照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加入本条约,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立刻关照各缔约国。
二、加入条约从收到关照书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并仅对宣辞职出的国家生效。
第二十二章界说
第九十六条
就本条约而言:
一、“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搭客、邮件或货色的大众运输的任何活期航班。
二、“国际航班”指经由一个以上国家国土之上的空气间的航班。
三、“空运企业”指供给或运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四、“非商业性降停”指任何目标不在于上下搭客、货色或邮件的降停。
条约的签订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各代表其本国政府在本条约上签订,以资证明,签订日期列于签名的一侧。
本条约以英文于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笔墨写成一份,各种笔墨具有划一效能的文本,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签字。两个文本都寄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由认证的正本分送在本条约上签字的或加进本条约的列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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