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分:
为履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的透明度,利便社会对请求企业的监视,实在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管理办法》,商务部决议对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实施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中央商务主管部分”)的初审意见和请求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站互助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公布“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公示关照”(格式见附件),对请求企业的有关情况举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的公示时候为5个义务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家对请求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中央商务主管部分举行核实,并提来由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法式对企业的请求予以批准。
附件:“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公示关照”格式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批准公示关照”格式
关于拟批准公司
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的关照
经考核,商务部拟批准公司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现将其《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证书及年审请求表》予以公示,公示时候为5个义务日,自年代日至年代日。如有质疑,请在上述时候内传真至我部对外经济互助司(010-65197992)。
特此关照
附:对外劳务互助运营资历证书及年审请求表
商务部
二OO年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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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色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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