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强的外贸“题目”(3)
0 ihunter 2010/05

史上最强的外贸“题目”集锦(2)

    题目:提单上说: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 PLUS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

    叨教这个NON-NEGOTIABLE B/L 是正本提单的复印件照旧 所签发的三正三副中的正本呢?因为正本提单都写着ORIGINAL,正本写着NON NEGOTIBLAE、COPY NOT NEGOBIALBE。

    我了解是三份正本中的一个。。。

    答:这个题目好象前些天在qhjob的一篇帖子的跟贴中由贝壳的梦想提出来,并且李塔做了解答。李塔的解答是:交3个正本提单加1个正本提单。

    你在下面的题目中已经详细注释了全套提单通俗为三正三副,并了解的与李塔的一样。

    应该说,如果L/C中有关提单的说法如题目中的笔墨——“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 PLUS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而没有夸张三正三副(3/3,或3 ORIGINAL & 3 COPY)的话,那么交3个正本提单加1个正本提单是可以的。但如果L/C中夸张了全套提单为三正三副(3/3,或3 ORIGINAL & 3 COPY)的话,那么就应该交3个正本和3个正本提单,另外加1个正本提单(可所以正本的的复印件)。

    关于这一点,我有不合不雅观点:3/3应代表三份正本中的三份正本,而不是代表三正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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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关于3/3毕竟应该如何了解,与你及列位网友探讨如下:

    通俗来说,全套提单每每为三正三副,那么如果其语句用——“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3/3)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自己以为应该了解为全套三正三副提单;固然也可以了解为只是三份正本提单。如许就有年夜概激发争议——因为说话不严谨,由此引出比方义——如何了解都不为错。

    如果其语句用——“FULL SET (3/3)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那么了解为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没有任何异议;

    至于其语句用——“1/3 SET ORIGINAL OF BILLS OF LADING”来表述,那么也不会有任何异议——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

    请留意,这里不发作异议的关键是有否“ORIGINAL”这个限制性的词,倘使有,则不会有异议;没有,则有年夜概引出比方义,进而有年夜概在议付时惹起争议。

    所以,我们在理想操作时应该盛大处理——首先是在条约中,就提交的票据予以明白——几份正本/几份正本;在声誉证交单时,如果出现了上述有年夜概惹起比方义的指示——“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3/3)OF BILLS OF LADING”,那么,为了防止争议,按没有马脚的体例处理——供给全套三正三副提单,即利用不着三份正本,这多交的票据不是不符点——作为附带票据转交;如果开证行要求的便是全套三正三副提单,那么恰好提交完全——如许处理年夜概费事,但一定是十拿九稳。

    处理声誉证票据,在不雅观点恍惚的情况下,要么举行点窜——明白不雅观点防止失落误而形成丧失落;要么做到点水不漏——把全部的题目都想到,并准备完全——异样可以防止漏失落而形成丧失落。

    无论若何,因为我们的操作不敷严谨而形成的丧失落,于我们操作者来说都是不对或失落误,这是应该只管即便防止发作的。所以,应该盛大又盛大,宁肯多做,也不要因为少做而失落误。

    原讨论题目:

    1.你们的商业术语是什么?FOB照旧CIF?为什么保单的金额要显现FOB invoice value?
    ***因为是FOB成交的,可是为主人代庖署理投保。

    李塔的再答复:如果声誉证明确显现商业术语是FOB而所需票据又划定要保险单,这已经是声誉证自相抵牾了。如果是我,我一定要对方改证。保险可以帮他们代庖,但保险票据我一定不会让它上声誉证所需票据一栏。

    2.****回李塔JJ,方才又细致检查了声誉证,声誉证的装运港是宁波,可是在货色描绘45A中有申明: 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46A票据要求中要求保险单, 如许应该没题目了吧?

    李塔的答复:如果是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表面上看来可以有保险单,但因为这是个不范例的术语,会惹起争议。第一、如果作为价钱术语,你们的发票价钱上含有保险吗?你们的发票会显现保险费用吗?按理来说应该显现,但把保险金额算进的话会不会惹起你们的发票金额与声誉证划定的金额不符呢?(除非声誉金额有灵活);第二,把保险金额表现在发票上能否与发票条目的划定相抵牾?这一点请担当考核声誉证。

    就上述讨论,在此谈谈团体的不雅观点:

    1、作为价钱术语,FOB的保险应该由买方担当,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应买方的委托,卖方可以代为办理,这有如租船订舱的责任理应由买方担当,但亦可由卖方代为办理一样。所以,在FOB价钱术语或条目下,卖方代为买方担当办理保险未尝不可。

    2、作为声誉证,它是票据生意——开证行凭受益人交付的符合声誉证要求的票据付款。而这些票据是可以经由历程声誉证商定的。这里,固然是FOB价钱术语或条目,但商定要保险单也无不可——因为买方已经与卖方商定,请卖方代为办理保险,那么要求出具保单并不为过——因为这完全可以做到,并且应该做到——双方有商定。

    固然看上往与FOB价钱术语或条目有抵牾,但这并不影响卖方的理想长处(如果买方已经支付或将保费记进声誉证的金额内),或让卖方难以做到。

    所以,如上之结论——FOB条目在已记保费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出具保单也属正常——固然看着有些别扭。

    3、关于发票,如果声誉证上写的是FOB NINGBO PLUS INSURANCE,表面上看固然不范例,但如前所述,并不影响卖方办理保险和提交保单的义务。却是要留意发票的金额该如何处理:如李塔的回答——“按理来说应该显现保险费用”,这里应该有两种情况:(i)声誉证已经划定了保险费金额,那么,只需在在FOB金额背面另加保险费金额,并使之与声誉证的总金额同等即可;(ii)声誉证没有单列保险费金额,那么就不该该零丁列记保险费,即FOB总金额与声誉证总金额同等即可。经由如许的处理,使发票金额与声誉证金额连结同等,从而包管不因发票金额不符形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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