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公司诉某国T公司声誉证与销售条约统一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市A公司。
被请求人:某国T公司。
1997年第四季度,某市A公司与外洋T公司达成协议,以CFR商业术语、海运及声誉证支付体例进口材料若干公吨,代价十余万美元。双方签订条约后,A公司根据条约内容,经由历程外埠银行向T公司开出即期、不可打消声誉证一份,因为货色的质量规格比较庞大,所以证内划定:“质量依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条约内对货色质量要求的关键部分是水份不能过高,尺度水份5%,最高不能跨越8%,如当水份跨越5%时,则每跨越1%单价应响应下调1%。
T公司收到开出的声誉证后,定时将货色装出,并将声誉证划定的全套票据送交外埠银行索偿,后者依照有关划定,将票据寄至我国开证银行求偿。开证行因证内关于货色的质量规格触及条约,所以就关照A公司查抄全套票据能否符合要求。A公司经细致查抄票据后,发明T公司提交的票据存在以下题目:商业发票上关于货色的水份注明是5%,而在质量检验证书内,关于货色的水份却注明是8%。根据以上情况,A公司一方面关照开证行临时防止付汇,并请银即将停歇付汇的缘故原因经由历程对方银行转告T公司,同时,也与T公司直接联系,申明根据条约划定,因为货色的理想水份已经跨越尺度水份3%,所以应响应贬价3%。数天后,开证行收到外洋银行转来T公司的辩驳意见。同时,A公司也收到外洋T公司说话倔强的传真,内容是要求A公司立刻依照原价支付货款,关于贬价题目,则置之不理。
A公司屡次与T公司谈判,要求其依照条约划定贬价3%,但均遭到拒尽,A公司以为声誉证中提及条约与声誉证中因不频频而援用条约内关于货色质量规格的划定,是两个不合的含义,并夸张在外洋T公司所交来的票据中,商业发票上注明的货色水份与检验证书上注明的货色的水份数字不合等,已组成票据与票据不符合。
【仲裁功效】
本案最终以双方的协商同等结案。被请求人A公司固然对峙以为:依照国际老例声誉证与年夜概作为其根据的销售条约或别的条约,是相互自力的生意。但因为提交的票据内容有相互抵牾的中央,有被拒付的危险,最终不得不满意低落货价3%。末了本案以A公司按原条约价的97%支付货款而结案。
【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声誉证与基础条约的干系题目。
我们晓得,声誉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声誉证是自力于有关左券以外的法则文件。在国际商业结算中,声誉证虽以收支口双方订立的生意条约为基础,进口人根据生意条约划定,定时向银行请求开立声誉证,其中所列条目依法应与生意条约的划定相同等,但声誉证一经开立就成为自力于生意条约以外的另一种法则文件。生意条约是收支口人之间的左券,只对收支口双方有束缚力;而声誉证则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每每为出口人)之间的法则文件,开证行与受益人以及介入声誉证营业的别的银行应受声誉证的束缚。对此,UCP500第3条a款明白作了划定:“声誉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声誉证的销售条约或别的条约,均属不合的营业。即便声誉证中援引这些条约,银行也与之毫无干系并不受其束缚。”在这一基础上,该款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实施声誉证下任何义务的包管,不受请求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干系所发作的索赔或抗辩的束缚。”银走运营的是金融营业,不是货色生意,通俗不具有有关货色特定行业的做法和老例等的专门知识,把银行从生意双方的条约争异中摆脱出来,可以增强声誉证作为银行声誉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银行的付款责任因此受益人提交符合声誉证条目的票据为前提早提的,依照“严酷符合的准绳”,银行只凭声誉证条目办事,不受生意条约的束缚;只凭划定的票据行事,不问货色的理想情况。因此,全部的声誉证的付款前提应该明白清晰,除非有清楚的缘故原因需要提交某些特另外票据以外,不该任意加列别的前提。
之所以要把声誉证与条约自力开来,是为了明白银行营业的自力性,可是,不能因此片面地夸张声誉证与条约的截然不合的干系。声誉证划定要参照条约的作法在现行声誉证营业中还比较罕见,也有其目标性,只需银行营业不因此而受碍于条约争议,声誉证自力于条约的性质就不因此而受影响,统一老例的准绳也并未违背。例如本案中声誉证划定:“质量依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这只不外是声誉证不再频频而援用条约内关于货色质量规格的划定罢了,并不影响声誉证的自力性。
关于在声誉证内能否应该详细列明货色的质量规格题目,国际上的做法也在赓续延变之中。50年代初时,凡是外洋开来或我方开出的声誉证,无论货色的质量规格若何繁琐,都一一地在声誉证内列明,这种做法确实利便了受益人,因为证内详细列明货色的质量规格,受益人实施起来一览缺乏,甚为便利。可是,在开出的声誉证中,频频会发作某些项目被漏失落,或将原划定的规格写错的情况。如果受益人对来证考核时未发明过失落,则极易激发双方胶葛乃至形成不该有的经济丧失落。从50年代前期起,一方开出声誉证时,如货色的质量规格划定很详细,为了防止援用时发作过失落,开证人频频将条约正本附在开出的声誉证之后,作为声誉证不可朋分的一部分;从60年代中期起,开证人在开出声誉证时,如货色的质量规格需要援用条约中的内容时,通俗不再附上条约正本,而是在证内注明:“按××年××号条约(或确认书)”,这种做法自实施以来,通俗没有发作过胶葛。
关于本案的声誉证,有一点该当分外申明。即条约内对“每跨越1%单价应响应下调1%”的划定能否异样合用于声誉证的题目。英国早期有一判例Urquhart Lindsay&Co.诉Eestern Bank案可资参考,该案声誉证是根据Urquhart Lindsay&Co.和Benjamin Jute Mills所订立的合约而开立的。合约划定前者将制造某些机器按FOB格拉斯哥计价,货装加尔各答等。声誉证未对分批装运作任何划定。销售合约中包括一项条目,如果人为提高、材料成本或运输费用上升,或工人的义务时候缩短,则机器价钱也将增加,但声誉证对价钱没有任何划定。机器已制造和装运了两批,银行也都已照付。但第三批制成装运后,银行拒不接受货运票据,并拒不付款,其来由是发票价钱内包括人为分外支付,银行根据Benjamin Jute Mill的关照拒付。ROWLATT法官说:原告答应无前提地支付机器的发票金额,这种体例的银行便利的基础是:买方和他的银行之间或他的银行和卖方之间全部的题目,被以为都应满意于接受卖方的发票并视为是准确的。据我看来,声誉证决不该受销售合约的限制,后者必需适应于声誉证。
从上例可以看出,声誉证援用货色质量规格的数字与援用因质量规格转变方响应增跌价钱的划定是有区另外。如果声誉证中未年夜白划定增减款划定,银即将不能或可不予理集条约内的相干划定。因此本案中请求人的辩论亦不完整。
请求人之所以能得以减款3%顺遂结案,是因为其以为受益人提交的票据组成单单不符的来由是充沛无力的。“票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相互不合等,将被视为票据表面上与声誉证条目不符”。
本案处理全历程中,银行(开证行)与请求人A公司一直慎密亲密共同,对一些题目的处理极度盛大,共同钻研,获得共叫,同等对外。这一做法在我国有深挚的基础,向来以为银贸慎密亲密协作,是处理商业胶葛的关键,也是平安收汇或合理付汇的关键。但从声誉证角度,或是从银行营业国际化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耐久之计,银行应有其自力、稳定的信誉,对内对外都应依照国际老例,如果一意偏袒一方,势必影响本身的声誉,也会因此受涉讼事。外洋曾有不少银行讨好客户不当拒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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