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色税收函调划定》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出口货色税收函调划定》的关照
国税发[1995]3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色税收函调划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担当贯彻实施。
出口货色税收函调划定
为了增强出口货色税收管理,完竣税务构造盘问拜访核实出口货色有关情况函调轨制,提防和打击骗掏出口退税的守法活动,经钻研,特作如下划定:
一、下列出口货色、退税构造在审批退税时,必需对其进货物名、数量、价钱、货源以进供货企业进项发票等情况发函盘问拜访;
(一)出口企业出口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色;
(二)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牢固货源单元购进的年夜宗货色;
(三)退税构造以为有需要盘问拜访的其他出口货色。
二、退税构造应指定专人担当发函及收函的管理义务,并举行编号登记,装订成册,建立档案管理轨制。收到纳税构造的回函,应担当登记,并随时掌握回函情况。
三、县级以上纳税构造,必需对退税构造的来函指定专人担当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尴尬刁难收函及回函举行编号登记、管理、回档,并依照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举行担当盘问拜访核实,在收到退税构造函调后的1个月内照实回函。同时抄报下级国家税务局存案。
退税构造发函1个月后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及时催办一次,经催办在3个月内仍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查处。
四、对因退税构造该发函盘问拜访而未发函盘问拜访,纳税构造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等致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关于追究税务构造行政向导在出口货色税收义务中失落职溺职责任的关照》的划定,分清责任,严酷处理。
五、对1994年以来各地出口的货色属于本划定第一条范围而退税构造尚未盘问拜访,或已发函尚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晰以及退税构造以为另有疑问的,应按本划定从头举行盘问拜访核实,确认无误后,退税构造可以给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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