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7号
0 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67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商务部决议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详见附件1)。现将实施中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9),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关税和进口关键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合的供货厂商,依照本通知布告附件2所列的合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推销包管金及响应的进口关键增值税包管金。
  反推销包管金及进口关键增值税包管金算计计算公式为:
  包管金总额=(海关完税价钱×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1+进口关键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产物的详细描绘详见本通知布告附件1。进口运营单元在报告进口本通知布告附件1中所述产物时,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9.91。
  二、凡报告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9.91的锦纶6切片的进口运营单元,该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供给原厂商发票。关于报告进口时不能供给原产地证明,且经检验也无法确定货色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海关该当依照本通知布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关于可以确定货色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但进口运营单元不能供给原厂商发票,且经由历程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临盆厂商的,海关将依照本通知布告附件2所列的响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合用的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
  三、有关加工商业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若何征收反推销包管金等方面的题目,海关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划定实施。
  四、关于所征收的反推销包管金及进口关键增值税包管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功效另行通知布告。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期间,进口相通或类似货色而无法确定能否应对其征收反推销包管金及响应的进口关键增值税包管金时,有关进口运营单元应向商务部提出请求,由商务部钻研做出裁定。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9年第80号.tiff
  2.进口锦纶6切片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表.doc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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