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
1998-12-14财税字[1998]184号有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赞同,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题目关照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年夜常委会 ,对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实施到1998年底,不再耽误.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实施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色实施免税办法,从海内推销原材料照征海内税收,末了一道出口关键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承实施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色仍实施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依照实施.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12月30日以川国税(1998)455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关键字:1993年12月15日 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26日 1993年12月13日 外商投资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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