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含金成份产物出口退(免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含金成份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关照
2005年12月20日国税函[2005]1211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物出口极度增加。为提防骗掏出口退税题目的发作,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含金成份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关照》(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物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举行了得当调解,并布置出口含金成份产物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盘问拜访。为进一步增强对含金成份产物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谨防骗税案件的发作,经钻研,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物,各地应严酷依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划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物,出口企业地点地税务构造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构造举行函调,担当了解供货企业比年来临盆运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能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拂拭骗税猜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拂拭骗税猜疑的,要继承予以盘问拜访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盘问拜访存在骗税猜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物,应严酷依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划定办理其免税手续。二、各地往后应增强对当地区出口增加极度产物的退(免)税宏不雅观监控义务,主动评价、申明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明题目,梗塞马脚,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键字:含金成份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 含金成份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 含金成份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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