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机器出口退税率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提高纺织机器出口退税率的关照
财税字[1998]10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共同纺织压锭,调解纺机临盆构造,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赞同,决议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百分.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对本关照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详细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器,同等按17百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关照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器,印染机器及拾掇整顿,轧光等其他纺织机器的总称.依照现行海关收支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详细税号及称呼详见 (附件一).
二,本关照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详细实施日期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关照文到之日前,本关照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器,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解外,同等按本关照划定的出口退税率实施.请依照实施.
附件:一,纺织机器税号清单 (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8月14日以川国税函(1998)260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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