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与DBU营业的比较
0 ihunter 2010/06
OBU与DBU营业的比较
一、界说
(一)、所谓OBU
台湾政府为增强国际金融活动,并能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央,于1972年11月29日经立法院审议经由历程了《国际金融营业条例》,同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次年4月20日台湾财政部公布《国际金融营业条例实施细则》以作为金融业在台湾设立国际金融营业分行,运营境外金融(OFF-SHORE BANKING)营业之重要根据,故又称境外金融营业单元(OFF-SHORE BANKING UNIT),简称OBU。
(二)、所谓DBU
依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营业办法》第二条划定,“凡在台湾境内银行,除其他法则令有划定者外,依银行法及本办法之划定,向中央银行请求为办理外汇营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第三条划定“中央银行于收到请求后,经检察批准者,应发给指定证书。指定证书应注明批准营业范围”。
据此,收支口厂商拟使用银行办理进口营业,主要前提要选择经中央银行外汇局发给指定银行证书之指定银行。
依划定外汇指定银走运营“境内”外汇营业,为区别“境外”营业OBU起见称为DO-MESTIC BANKING UNIT,简称DBU。
二、经营业务之区别
(一)OBU
依国际金融营业条例第四条划定,国际金融营业分走运营之营业如下:
1、收受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构造之外汇存款。
2、办理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授信营业。
3、关于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销售本行刊行的外币金融债券及其他债务凭据。
4、办理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外币有价证券生意手续及代庖署理营业。
5、办理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的外币声誉证签发、关照、押汇及收支口托收。
6、办理该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台湾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汇兑、外汇生意、资金借贷及外币有价证券的生意。
7、办理台湾境内外有价证券承销营业。
8、境外外币存款之债务管理及记帐营业。
9、对台湾境内外团体、法人、政府构造或金融机构办理与前线各项营业有关的保管、代庖署理及参谋营业。
10、经主管构造批准办理的其他外汇营业。
(二)DBU
根据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营业办法第四条:“指定银行经中央银行的赞同,可办理下列外汇营业”。
1、出口外汇营业
2、进口外汇营业
3、通俗汇出及汇进汇款
4、外汇存款
5、外币存款
6、外币包管付款的包管营业
7、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营业
三、效力工具之不合
(一)OBU方面
依国际金融营业条例第四条之划定,可接受境内外的团体、法人的存款,存款汇兑等营业,但除请求央行分外答应外,境内的团体、法人除无法免税优惠外,资金的挪动仍受限制,故现在效力工具为:
1、境外天然人:持有本国护照在境内无住所的团体。
2、境外法人:依本国法则构造登记的法人。
(二)DBU方面
依台湾央行公布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营业应留意事变内,效力工具的相干划定:
1、出口外汇营业:
出口结汇、托收及应收帐款收买营业。
凭办文件:应凭主顾供给的生意票据办理。
2、进口外汇营业:
凭办文件:开据声誉证、办理托收、汇票的承兑及结汇,应凭主顾供给的生意票据办理。
3、汇出及汇进汇款营业:
(1)、汇出汇款营业:
A、凭办文件:应凭公司、行号、团体或团体填写的有关文件及检验身份文件或登记证明文件后办理;并留意下列事变:
a、其以新台币结购者,应依“外汇收支或生意报告办法”办理。指定银行应确实教诲报告义务人详实报告。
b、未获稳政府核发的《侨民居留证》的本国天然人或未获得台湾登记执照的本国法人,其结购外汇时,应依下列事变办理:
(a).本国天然人于办理结购时,应凭相干身份证明切身办理。
(b).本国金融机构于办理结购时,应授权台湾金融机构为报告人。
(c).其他本国法人于办理结购时,应授权其在台代表或代庖署理人为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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