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处理
0 ihunter 2010/06
关于纳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处理题目的关照
国税发[2000]18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央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应,在购货方(受票方)不晓得获得的增值税公用发票(以下简称公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该当若那边理的题目不敷明白。经钻研,现明白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生意,销售方利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公用发票,公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称呼、印章、货色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理想符合,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晓得销售方供给的公用发票因此不法手腕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大概骗掏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划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大概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大概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可以从头从销售方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公用发票的,大概获到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公用发票且获得了销售方地点地税务构造已经大概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公用发票活动举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地点地税务构造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大概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获得抵扣、大概获得出口退税前晓得该公用发票是销售方以不法手腕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处理题目的关照》(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处理题目的关照〉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0]182号)的划定处理。本关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2月6日以川国税函[2000]37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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