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供船船用物资的通关
0 ihunter 2010/06
直接供船船用物资的通关
一、营业概述
直接供船船用物资的通关指由境外经由历程海运、空运、邮运等运输体例进口,直接供给停靠本埠的国际飞行船舶,或转运至外省市供给上船的船用物资的通关手续。
上述物资供船应交纳3‰的海关羁系手续费。
二、办事根据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国际飞行船舶及其所载货色、物品羁系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现场营业三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有一定的资历:有收支口运营权并经海关注册登记。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经预录进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2)进口提、运单;
(3)装箱单、发票;
(4)经预录进的报告供船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5)海关需要的别的单证。
3、交纳货值3‰的海关羁系手续费。
4、本埠供船活动结束后,运营单元应持盖有船方签章和船长签字的货色签收单到海关核销。
五、办事机构义务
报告真实、单证完全、符合有关划定的,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六、办事法式
第1步:运营单元向海关报告(转外省市供船的参照进口转关运输体例办理),并提交下列单证:
1、经预录进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2、进口提、运单;
3、装箱单、发票;
4、经预录进的报告供船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5、海关需要的别的单证。
第2步:海关受理报告,单证完全有效并符合有关划定的,予以征收海关羁系手续费,在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视情可对供船物资举行检验或羁系上船。
第3步:本埠供船活动结束后,运营单元应持盖有船方签章和船长签字的货色签收单到海关核销(外省市供船凭转关运输核销单核销)。
七、办事时限
自海关接受报告起半个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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