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百问(67):合资企业终结后也要了偿债务?
案例
2005年5月,江某黄某合资兴办了一家通俗合资企业。其间,因生意上的往来欠下了张西席5万元货款。2006年7月,该合资企业因运营不善而终结。当张西席要求江某和黄某定刻日了债5万元债务时,江某和黄某却称他们组建的合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而终结,所以不能了偿这笔货款。那么,江某和黄某能否该当了偿张西席的这笔债务?
解答
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第2条划定:“合资企业对外承当的应是一种无量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终结后,如企业财产缺乏以了债债务,各合资人仍要以团体的财产对合资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量连带了债责任。所以虽然江某和黄某兴办的企业终结后没有财产可以了债债务,但他们仍要以团体的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负连带了债责任。张西席可以要求江某、黄某中的任何一方大概共同以团体的财产,如房产、汽车及其他糊口材料来了债原合资企业欠他的5万元货款。
但《中国人夷易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第63条也划定:“合资企业终结后,原合资人对合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答应担连带责任,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责任清除。”即:张西席要在五年之内要求江某和黄某了偿债务,五年之后,债务将主动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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