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19号通知布告
(关于港澳常驻动静机谈判港澳记者采访东西收支境海关手续)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收支境物品羁系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19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4-28
【生效日期】2009-4-28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等有关划定,现就喷鼻香港和澳门动静机构在疆域常驻记者站、喷鼻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东西收支境手续通知布告如下:
一、喷鼻香港、澳门动静机构在疆域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模样形状见附件1)所用采访东西收支境时,海关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收支境公用物品羁系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干手续。
二、临时来疆域采访年夜型集会、活动等大概疆域单元约请的喷鼻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东西进境时,进地步海关凭中华全国动静义务者协会(或省部级约请单元主管部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都会港澳事件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动静办公室)出具的包管函、采访东西清单以及中华全国动静义务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模样形状见附件2)办理临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东西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地步海关办理包管函结案手续。
三、其他临时来疆域采访的喷鼻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东西进境时,进地步海关凭“港澳记者采访证”、采访东西清单,收取相称于税款的包管金后办理临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东西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地步海关办理包管金结案手续。
四、喷鼻香港、澳门动静机构在疆域常驻记者站及喷鼻香港、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临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置装备摆设的,在办理采访东西进境手续时,还应向进地步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
本通知布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
1.港澳动静机构常驻疆域记者证(模样形状).tiff (略)
2.港澳记者采访证(模样形状).tiff (略)
海关总署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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