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临盆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
国税发[2002]152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应,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能否纳进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白。经钻研,现关照如下:
一、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临盆企业出口货色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2]11号)有关划定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题目的关照》(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物。
二、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划定举行免、抵、退税报告时,须向税务构造供给收买视同自产产物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临盆企业或为临盆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物后,对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规复利用增值税税收公用缴款书管理的关照》(财税字[1996]8号)有关划定向税务构造请求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
三、临盆企业向税务构造报告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理想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物的出口额。对临盆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物,凡不跨越当月自产产物出口额50百分的,主管税务构造依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划定考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跨越当月自产产物出口额50百分的,主管税务构造应依照有关划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物供货营业、纳税情况准确无误后,报经盛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临盆企业不照实报告视同自产产物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构造可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划定举行责罚。
五、本关照第一条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二、第三、第四条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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