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8年第64号
(关于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进口免税政策调解事件)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8年第64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9-2 【生效日期】2008-9-15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自2007年7月起,海关总署连续公布了一系列重年夜技能配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布告。为包管统一、范例实施相干政策,现对上述通知布告中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进口免税政策调解事件及有关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对应的税则号列等相做事变予以进一步明白并通知布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通知布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通知布告中对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进口免税政策的调解,合用于全部海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商业项下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设置装备摆设和从海关特别羁系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置装备摆设。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资下风产业项目、本国政府存款和国际金融构造存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二、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通知布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5号通知布告中触及进口免税政策调解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的税则号列详见本通知布告附件;海关总署2008年第10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通知布告中触及进口免税政策调解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的税则号列范围已在相干通知布告中明白。
碰到因年度税则税目调解,招致实施重年夜技能配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通知布告以及本通知布告附件所列的设置装备摆设称呼与其对应的税则号列不合等的,应以设置装备摆设称呼为相干政策实施根据。
三、中西部外商投资下风产业项目、本国政府存款和国际金融构造存款项目进口设置装备摆设中,有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通知布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和第24号通知布告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关已经依照划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有关《收支口货色征免税证明》仍旧有效。
四、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通知布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通知布告中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请求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同等不予受理。
2008年9月15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置装备摆设中有上述通知布告中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海关已经依照划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收支口货色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旧有效,但不得延期。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商业企业以加工商业项下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设置装备摆设体例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通知布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通知布告中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应按本通知布告划定予以照章纳税;对请求办理加工商业手册存案或增加商品项变动的,海关同等不予受理。
对加工商业企业以加工商业项下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设置装备摆设体例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通知布告中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按该通知布告的划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关键增值税,仍旧接纳加工商业手册管理。在举行加工商业手册存案时,其“征免体例”应填写“特案”。
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商业项下外商供给的不作价设置装备摆设中有本条前两款所述通知布告中列明技能规格以内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且海关已经依照划定办理加工商业手册存案的,仍按现行外商供给不作价设置装备摆设的有关管理划定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调解免税政策的重年夜技能配备零件税则号列比较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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