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防止化肥出口退税
0 ihunter 2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防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关照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临盆培植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赞同,2005年继承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重要化肥产物停歇出口退税。做生意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件关照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歇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关照》(财税明电〔2004〕4号)第1第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歇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关照》(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划定继承实施到2005年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依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划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构造存案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耐久出口条约,凡未标明出口价钱的,同等防止出口退税。
3、详细实施日期,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海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依照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字:继承防止化肥出口退税 防止化肥出口退税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电子信息
下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中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