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证诈骗“苦果”该谁吞
案情简介:在A市的中国某收支口X公司与澳年夜利亚某商业公司Y签订了一个商业条约,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海内紧俏的物资,条约商定货色拟运至A市交付。X公司向Z银行请求开出跟单声誉证,该声誉证未指定详细的议付行。厥后,货运期将至,X公司猜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尽赞同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包管公司,该包管公司答应,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标港。事后,请求人关照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厥后,买方X公司不断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色,于因此受益人敲诈为由向A地法院请求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声誉证项下款项(但毕竟上,此时开证行已经赞同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
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讯断:Y公司的敲诈活动建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实施其义务;打消Z银行声誉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厥后,U国际银行不平讯断而上诉,上诉法院仍旧维持了原讯断,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地点地的本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认识到有年夜概在本国的将来诉讼中被讯断败诉,并年夜概招致外埠分支机构的财产被逼迫实施。
该案是一个典范的声誉证诈骗案。但功效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回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缘故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打消开证人对声誉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根据《跟单声誉证国际统一老例》的划定,声誉证与年夜概作为其根据的销售条约或别的条约,是相互自力的两种生意。即便声誉证中提及该条约,银行亦与该条约完全有关,且不受其束缚。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实施声誉证项下别的义务的答应,并不受请求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干系下发作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银行之间或请求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左券干系。在声誉证营业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票据,而不是票据所触及的货色、效力或别的活动。
从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偿付干系来看,该案中的议付行只需获得了开证行的对价和赞同议付关照,就可以获得有效的索偿。《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第十九条指出:开证行如欲经由历程另一银行(偿付行)关于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实施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得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该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供给证明票据与声誉证条目符合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获得偿付,开证行就不能排除本身的偿付责任。
从上述划定来看,开证行订定条约付行都有付款的义务。理想上,开证行赞同了议付,并且议付行的考核票据活动,也被法院一定是符合国际老例的。
那么法院为何讯断打消开证行声誉证项下的付款义务?Z银活动何未及时提出异议?这品种似的错误讯断在我国法院已经发作数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方面的缘故原因:第一,我国法则法规对声誉证法则干系未做明白的划定,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题目时缺乏明白海内法根据,乃至法院的立场不确定。我国不但在根基的法则中未触及跟单声誉证题目,并且法律注释也未对有关的题目作明白划定。这种状况使得海内法院对声誉证有关法则题目的处理立场不确定,并时有错误发作。
第二,银行对国际老例的意义及银行的信誉器重不敷。本案中的Z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未认识到法院讯断打消开证行义务对自己的危害性,乃至误以为只需法院打消了声誉证,自己也就不需付款了,也没需要往向请求人举行艰苦的索偿。不然,该行就会对法院的步伐提出抗辩,但银行并没及时地如许做。
众所周知,《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是列国银行、国际商业当事人遍及依照的国际老例,并且该老例的声威性已经获得良多国家的立法、法律及仲裁判例所一定。
第三,我国法院对国际老例的恭敬不敷。虽然我国《夷易近法通则》一定了国际老例的地位,可是法院在理论中不恭敬国际老例气象时有发作。
本案中的法院讯断,在很年夜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了解不敷,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外埠的X公司的长处,其功效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海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断送品。异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遭到不良影响。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苏醒地认识到服从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讯断接纳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下去了。固然,声誉证诈骗题目的最终处理另有赖于商业当事人提高憬悟和生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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