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舱位条约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交换舱位条约胶葛案
【案情】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无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海丰船务无限公司。
原告:青岛港务局年夜港公司。
1999年7月1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山东省海丰船务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就海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交换舱位互助事件签订航线互助协议书,商定:互助时候一年;双方各自自力揽货订舱,体例提单号,放柜、装箱,签发各自的提单和运单,缮制装箱单及仓单,对外结算运费。双方各口岸的操作人员应每日1600时之前相互通报各自的预配情况,并且在开船前24小时内将仓单递交船舶代庖署理。关于装船货色,包船方要包管在船舶到达之前办妥有关清点义务,并及时提交有关文件给船舶运营方以便安排功课,对卸船的货色,按各方的舱单分别给双方的代庖署理或办事处,并办理放货手续,谁的货由谁担当放货及提货手续;如在运输历程中出现货损,由船舶运营方担当索赔和理赔。协议末了商定本协议未尽事件或有争议事变,双方应本着敌对互利的立场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法处理,应提交外埠仲裁机构处理。
1999年11月16日,一般运营者魏秀英委托中集公司由青岛运输一批辣椒干至蛇口。中集公司的青岛港代庖署理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青岛)接受订舱后,安排拖车前往装货地点装货。依照魏秀英的要求,货色装载于1×40''集装箱中,左半开门,配放在通风精良的地位。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运至船埠堆场时,向青岛港务局年夜港公司(以下简称年夜港公司)提交了青岛港集装箱进港装箱单/设置装备摆设交代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精良的地位”、“左半开门”,“破坏、极度描绘”一栏未作任何讲明。
年夜港公司供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担当装船,由海丰公司的年夜付担当配载。根据中集公司与海丰公司之间签订的航线互助协议书,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交由海丰公司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号为COSN334101427水路集装箱货色运单。据该轮舱位图显现,集装箱被积载于舱内第二层,并非处于通风精良的地位。
11月26日,货至目标港蛇口。据中外洋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的理货陈说显现,本案所涉集装箱右门铅封未变,左门仅开12厘米,440袋货色外包装发烧,其中205袋外包装有水渍,70袋外包装有重要水渍及部分霉迹。
庭审时,中集公司主张年夜港公司是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从事集装箱货色的装卸功课,海丰公司则主张是由中集公司委托的,年夜港公司供认是由海丰公司委托的。
2000年4月6日,魏秀英以青岛中货和中集公司为被通知至本院,要求两原告补偿其货色丧失落225,135元人夷易近币。在审理历程中,中集公司请求追加海丰公司为第三人。该案经一审、二审,认定:此案为沿海货色运输条约胶葛,条约的相对主体为承运人中集公司和托运人魏秀英。在沿海运输中,对托运人该当负有责任的人是承运人,而海丰公司不是此案所触及海上运输条约的当事人,对此案所争议的标的没有直接的连累,因此中集公司和海丰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中集公司作为一家履历丰硕的集装箱公司该当具有运输辣椒干类货色的履历。但舱位图显现,卸货港的理货陈说显现集装箱仅左开门12公分,不符合“左半开门”的条约要求。因此中集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尽到妥帖盛大运输的义务。为此,判令中集公司补偿魏秀英货色丧失落104,040元人夷易近币,并承当一、二审的诉讼费10596.60元人夷易近币。
二审讯决的时候是2001年6月26日,中集公司称其收到讯断的时候是2001年7月24日。但当事人未提交省院送达讯断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2000年9月14日,中集公司向魏秀英支付了赔款112729.12元。2001年10月22日,中集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丰公司对上述赔款承当责任。
【审讯】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固然原、原告双方在航线互助协议中商定了仲裁条目,但该条目对仲裁委员会商定不明白,双方事后也未达成弥补协议,因此仲裁条目有效。在实施协议历程中发作胶葛时,当事人一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案件由海事法院统领并无不当。
关于时效题目,省院讯断时候是2001年6月26日,但海丰公司未提交该讯断送达给中集公司的详细时候证据。在海丰公司不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以中集公司述称的收到讯断书的时候作为时效的起算时候。中集公司称其收到讯断的时候是7月24日,而本院收到中集公司诉状的时候是10月22日,该期间未跨越90日,因此中集公司的主张并未跨越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则保护。
中集公司接受魏秀英的委托后,凭据双方签订的航线互助协议书的划定,将该集装箱交由海丰公司运输。中集公司在将该集装箱运至船埠堆场时,向年夜港公司递交了青岛港集装箱进港装箱单/设置装备摆设交代单,并在该票据上讲明了“超高”、“配放在通风精良的地位”、“左半开门”,在交代单上“破坏、极度描绘”一栏未作任何讲明。年夜港公司领受集装箱的货色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当认定中集公司依照交代单的讲明要求将集装箱交由年夜港公司,且货色的表面状况是精良的。
中集公司是包舱方,海丰公司是船舶运营方,年夜港公司担当装卸海丰公司承运的集装箱货色。海丰公司投进该航线的船舶从事的是集装箱班轮运输,虽然海丰公司不供认其委托年夜港公司从事货色的装卸功课,但根据行业老例,集装箱班轮运输气象下,船舶运营方担当货色装卸。庭审中,年夜港公司供认是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将货色装船,则进一步证明了在中集公司与海丰公司基于航线互助协议而发作的法则干系中,海丰公司担当货色的装卸,也即,年夜港公司是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从事本案所涉集装箱的装船功课,年夜港公司是海丰公司的雇仆人。在集装箱货色破坏补偿而发作的法则干系中,年夜港公司不是一个自力的当事人,而是凭仗于海丰公司,海丰公司该当对年夜港公司的活动承当响应的法则责任。
中集公司一旦将集装箱货色交至年夜港公司的船埠堆场,即视为交付给海丰公司。。?001)鲁经终字第203号夷易近事讯断,即委托秀英诉中集公司一案的二审讯决认定“本案所涉货色自装货港堆场领受整箱货色、配载与积载、运输管理、顾问货色直至卸货港交付货色理想上是由海丰公司控制和操作的”。因此,海丰公司该当对自起运港领受货色时起至目标港交付货色时止的期间内发作的货色破坏承当责任。中集公司交付货色时,货色表面状况是精良的。在海丰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可以免责的事由的情况下,应对货色的破坏承当赔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划定,讯断如下:
原告山东省海丰船务无限公司支付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无限公司赔付款112729.12元,加自2001年9月14日起至讯断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钱,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审讯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需要申明一点的是,海丰公司在本案讯断墨客效后,在青岛海事法院以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胶葛为由起诉年夜港公司。
【评析】
本案是一同典范的连环货色索赔案,咋看似乎很庞大,法则干系比较乱,实在,稍一申明,就会发明有一条主线至始至终是很清晰的,那便是发作了货损,“凭条约索赔”——凭条约向直接责任方索赔。此货损案发作后,货主首先凭提单向中集公司索赔,中集公司又凭交换舱位协议向海丰公司索赔,海丰公司再凭与年夜港公司间的委托协议向年夜港公司索赔。以条约为主线,案件的法则干系就很随便理顺。这便是此货损案给我们的第一个启示。本案还触及以下几个题目: 1、仲裁题目。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能几个题目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一款划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商定了仲裁地点,未商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弥补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从头组建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可弥补协议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中集公司与海丰公司间的交换舱位协议商定:本协议未尽事件或有争议事变,双方应本着敌对互利的立场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法处理,应提交外埠仲裁机构处理。我们以为这种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商定不明白,无法实施。所以,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统领权。
2、时效题目。
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夷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中第2条的划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毕竟大概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毕竟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大概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毕竟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倒运结果。本案中,海丰公司主张中集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海丰公司就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其主张的建立,在海丰公司不能供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对其响应的主张不予支撑。
因此,海事法院连系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划定认定中集的起诉未逾期效。我国《海商法》第257条划定“就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承运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大概该当交付货色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在时效届满,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可以向第三人提起追偿恳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恳求人处理原补偿恳求之日起大概收到受理对其自己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正本之日起计算”。而中集公司处理“原补偿恳求之日”是 2001年7月24日,从此日起计算九十日应为2001年10月25日,中集公司起诉海丰公司的时候是2001年10月22日,故中集公司的主张并未跨越九十日的诉讼时效之划定,中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则保护。
三、直接援引已生效的讯断书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夷易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中第9条第4款划定“已为人夷易近法院发作法则效能的裁判所确认的毕竟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证明,”因此,本案直接援引(2001)鲁经终字第203号夷易近事讯断“本案所涉货色自装货港堆场领受整箱货色、配载与积载、运输管理、顾问货色直至卸货港交付货色理想上是由海丰公司控制和操作的”作为本案认定毕竟的根据。海丰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该当从起运港领受货色时起至目标港交付货色时止货色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中集公司交付货色时,货色表面状况是精良的。在海丰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可以免责的事由的情况下,应对货色的破坏承当赔付责任。
四、年夜港公司的法则地位题目。
海丰公司与年夜港公司之间的协议书证明年夜港公司受海丰公司的委托,在口岸担当本案所涉集装箱的装船功课,连系集装箱班轮运输老例,中集公司将集装箱交给年夜港公司即视为该集装箱已处于海丰公司的掌管之下,亦申明中集公司已将该集装箱交给了承运人海丰公司。在集装箱货色破坏补偿而发作的法则干系中,年夜港公司不是一个自力的当事人。本案中关于年夜港公法律则地位的认定参考了英美法中“雇仆人”的不雅观点,我国法则没有明白的“雇仆人”一词,现在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正在针对港务局的特别性质拟定一部法则,确认了港务局的自力第三人的身份,我们期待着这部法则的早日出台,今后,类似的案件中港务局的法则地位认定题目就有了更充沛的来由和根据。
五、货损责任的承当。
青岛港集装箱进港装箱单证明中集公司交给年夜港公司的集装箱的表面状况是精良的,货色在运输途中发作了货损,作为承运人的海丰公司理应对此承当赔付责任。如果海丰公司有证据证明货损是因为年夜港公司形成的,该当另案起诉年夜港公司。在集装箱货色破坏补偿而发作的法则干系中,不该当让与中集公司没有任何条约干系的年夜港公司对货损承当直接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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