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
国税发〔2004〕64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范例出口退(免)税报告、考核法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则、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划定,经钻研,现将2004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考核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构造主管出口退税的部分(以下简称退税部分)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在供给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表及相干材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据:
(一)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临盆企业供给出口货色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供给购收支口货色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或通俗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色,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色后按划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或通俗发票;其购进货色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分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通俗纳税人购收支口的货色,外贸企业向退税部分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不再供给“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或“出口货色完税朋分单”(详细划定另行关照);但对外贸企业购收支口的消耗税应税货色和自小范围纳税人购收支口的货色等其他尚未纳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色,还须供给“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或“出口货色完税朋分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营业等特别体例出口的货色,出口企业向退税部分报告上述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时,还须供给现行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划定要求的其他相干凭据。
二、出口企业在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应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分依照现行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的有关划定考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色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地点田主管退税部分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分考核,对考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色已退(免)税款同等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自发作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必需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声誉品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划定刻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政管帐轨制不健全,日常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屡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掏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等涉税守法活动记实的;
(六)有违背税收法则、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划定其他活动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色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分报告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手续。逾期不报告的,除另有划定者和确有特别缘故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构造赞同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
对中标机电产物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置装备摆设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色,应自购买产物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分报告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色的报告日期,停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税部分应在本关照第三条划定的报告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并定时办理终了有关退(免)税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退税部分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举行初审。经开端考核,对出口企业供给的报告材料准确、纸质凭据完全的,退税部分接受该笔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对供给的报告材料不准确、纸质凭据不完全的,退税部分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并要立刻向报告人提出改正、弥补材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供给的退(免)税报告材料准确、纸质凭据完全的,在报告期结束前,退税部分不得以没有相干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查对不符等缘故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报告。
六、退税部分受理报告后,在考核时应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考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分可先利用公用发票认证信息考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色退(免)税,但必需及时用相干考核、协查信息举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关照第二条所述气象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作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分必需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考核该企业的出口货色退(免)税。
七、临盆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色未按本关照第三条划定刻日报辞职(免)税的,主管其纳税部分应视同内销货色予以纳税。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色纸质退税凭据丧失落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划定可以补办或变动的,出口企业可在本关照第三条划定的报告刻日内,向退税部分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的请求,经赞同后,可延期3个月报告。
九、本关照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划定与本关照不合等的,以本关照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关照》(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关照》(国税发〔2003〕117号)防止实施。
二○○四年蒲月三十一日
关键字: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 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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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央关于公布2005年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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