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消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消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的关照
2005年12月9日国税发[2005]19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范例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经钻研,总局决议打消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色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色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构造)不再举行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色,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关照》(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划定的退(免)税报告刻日内,向税务构造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税务构造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划定,受理、考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色的退(免)税。
三、打消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后,税务构造应进一步增强出口货色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干数据的统计、上报义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沐日顺延)将《出口货色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收支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别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喷鼻香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收支口税收管理司)。四、本关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划定与本关照不合等的,以本关照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管理办法〉的关照》(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划定防止实施。特此关照。
附件:1.出口货色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别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喷鼻香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键字: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 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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