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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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前提的出口羁系堆栈举行进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关照
2005年1月10日署加发[2005]39号
深圳海关、厦门海关,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年末,深圳市人夷易近政府和厦门市人夷易近政府分别来函,要求在当地区展开进仓退税义务试点。经钻研,鉴于深圳、厦门地区出口羁系堆栈营业量年夜,进仓货色的理想出口离境率高,仓储企业运营较为范例,遍及完成了计算机管理,赞同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前提的出口羁系堆栈举行进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并将试点义务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为范例出口羁系堆栈货色的进仓即予退税的管理义务,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团结拟定了《出口羁系堆栈货色进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对实施进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羁系堆栈和享用进仓退税政策的出口货色的管理做了明白的划定,请担当贯彻实施。
二、试点地区的有关海关和国税部分应严酷依照《办法》划定的进仓退税前提举行考核,并活期复核,达不到前提的出口羁系堆栈不得实施进仓退税政策。
三、未实施进仓退税的出口羁系堆栈仍按现行有关划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试点地区的有关海关和国税部分在试点历程中要增强联系共同,担当做好此项政策的日常管理义务,总结履历,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题目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出口羁系堆栈货色进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出口羁系堆栈货色进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康健生长,范例出口羁系堆栈货色进仓即予退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有关法则、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和国家税务部分赞同实施"海内货色进收支口羁系堆栈,视同出口,享用出口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进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羁系堆栈及所存货色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用进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羁系堆栈,除了具有通俗出口羁系堆栈前提外,还需具务以下前提:
(一)运营出口羁系堆栈的企业运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年夜违规活动,具有向海关交纳税款的本领;
(二)上一年度进仓货色理想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百分;
(三)对进仓货色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羁系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不得寄存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色;
(五)具有符合海关羁系要求的断绝办法步伐、羁系办法步伐及其他需要的办法步伐。
第四条符合进仓退税前提的出口羁系堆栈由其地点田主管海关和主管税务构造考核无误后报直属海关和省国税局批准后,今年度即可展开进仓退税营业。年度停止后,上述堆栈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划定前提的,下年度应打消其进仓退税政策。
第五条海内货色存进实施进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羁系堆栈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
以转关运输体例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出口货色,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羁系堆栈主管海关确认货色已理想进仓的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
上述出口货色报关单电子信息应纳进电子口岸法律管理系统,以便国税部分及时考核、审批出口退(免)税。
第六条存收支口羁系堆栈的出口货色该当在海关划定的刻日内离境出口。
第七条已签发退税出口公用报关单的进仓货色,准绳上不理睬再转为境内销售,因特别缘故原因确需退运或转为境内销售的,按以下划定办理相干手续:
(一)对退运、退关货色,出口企业必需向注册田主管税务部分请求证明,证明其货色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还主管税务部分。企业凭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证向主管海关请求办理相干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供给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部分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
转关进仓货色请求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凭启运地海关和企业注册田主管税务部分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干手续。
(二)转进海内市场销售的货色,主管海关应依照外货复舶来品色的有关划定举行管理和验放。
(三)年退税、退运货色不得跨越离境货色的1百分。
第八条出口羁系堆栈企业经由历程点缀真实情况、供给虚伪材料等不合法手腕获得进仓退税政策的,依法予以责罚并打消其进仓退税政策。
第九条出口企业和出口羁系堆栈企业的守法活动,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予以责罚。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担当注释。
第十一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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