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测验教诲:托收统一划定例则
《托收统一划定例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营业利用的国际老例。
国际商会为和谐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抵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展开,于1967年拟定《商业票据托收统一划定例则》,并发起列国银行接纳。今后国际商会对该划定例则几回举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划定例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与界说,托收的形式和构造,提醒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钱、手续费和开支以及其他条目等共26个条目。
以下是该划定例则所触及的部分外容:
1、在托收营业中银行除了查抄所遭到的票据能否与委托书所列同等外,对票据并无考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需依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刻关照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前赞同,货色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赞同就将货色发给银行或以银活动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色,仍由发货人承当货色的危害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需指明票据是凭承兑照旧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关于任何因为通报中发作的遗失落或过失落概不担当。
5、提醒行关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担当任。
6、托免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承当。
7、委托人应受外洋法则和老例划定的义务和责任所束缚,并对银行承当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补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候内做出进一步处理票据的指示。如提醒行发出拒尽关照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票据退回托收行,而提醒行不再承当进一步的责任了。 测验年夜搜集拾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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