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理有关题目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理有关题目的紧急关照
国税函[2004]41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革新决议,及时处理累计欠退税,总局决议,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已往报关出口货色(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出口退税情况举行清理,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报辞职税供给的是2004年1月1日今后(以开票日期为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退税部分考核退税时,仍未收到总局清分的相干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的,可先使用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认证信息考核出口退税,再与总局清分的考核、协查信息举行比对;比对不上的,同等追回已退税款,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电子信息考核出口退税有关事变的关照》(国税函[2003]995号)第四条划定处理。
各级退税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认证信息考核出口退税的紧急关照》(国税函[2004]133号)及相干文件划定,提取增值税公用发票认证信息。总局将于近期下发2003年度清理出口退税考核系统进级版,以便利用认证信息考核出口退税,在新软件下发前,退税部分对出口企业报告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应接纳与该认证信息举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二、出口企业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纸质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代庖署理出口证明)的2003年度出口货色报辞职税时,退税部分不得因出口货色报关单、公用税票、代庖署理出口证明等相干电子信息没有或查对不符的缘故原因,拒不受理报告。退税部分受理后,应按总局有关划定及时做好相干电子信息的通报和核对义务。
三、各级退税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的关照》(国税函[2003]1303号)划定,在2004年4月15日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考核、审批义务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退税部分可在纸质出口货色报关单、增值税公用发票、公用税票考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色退税款列进“已考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一)没有纸质代庖署理出口证明;
(二)没有出口货色报关单、公用税票、增值税公用发票、代庖署理出口证明信息或查对不符的;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的弥补关照》(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划定经由历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次举行出口货色函调尚未回函的;
(四)其他特别缘故原因(上报时应作出笔墨申明)。
列进上述“已考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必需在相干信息和退税单证收齐,并按有关退税划定考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对2003年1月1日后建立的商贸企业及退税部分对运营状况不甚了解的出口企业,退税部分要与征管部分慎密亲密共同,掌握其纳税的根基状况;对其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退税部分要严酷考核,必需在有关退税凭据及相干电子信息查对无误前方可办理退税。
五、为做好2003年度退税清理中“已考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汇总申明义务,请各地根据本关照《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理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后,于2004年4月20日前会同其他上报的清理报表,一并上报总局(收支口税收管理司)。

关键字: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理 2003年出口退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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