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明:拥有提单并非必胜的钥匙
0 ihunter 2010/06
案例申明:拥有提单并非必胜的钥匙
【案情概述】
1995年2月20日,鞍钢团体国际经济商业公司(以下称鞍钢公司)与喷鼻香港令媛一公司(以下简称令媛一)签订了生意条约,鞍钢公司供给令媛一热轧卷板5000吨,每吨295美元,FOB价,声誉证结算。富春航业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轮在莫帕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莫帕提公司)期租期间,依照莫帕提公司与令媛一的航次租船条约的要求,于l995年7月8日在年夜连港受载了上述条约项下的货色。1995年7月9日,货色装船。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年夜连外代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给了鞍钢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银行指示,装货港为年夜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色分量5155.520吨,总代价为1,520,878.40美元。
在“盛扬”轮在年夜连港装货的同时,莫帕提公司于1995年7月8日凭令媛一出具的保函,签发了一份提单给令媛一。该提单上的签发地为年夜连。令媛一出具的保函抬头为:致“盛扬”汽船东/代庖署理/承运人/船长。保函称:思量到贵方在我方未出示第一套装港提单的情况下,签发给我方或按我方指示给有权拥有人品级二套提单……
7月21日,“盛扬”轮抵雅加达港。货色卸船后,收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了银行保函。依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着银行保函和7月8日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盛扬”轮将该批货色交给了收货人,事后发出了7月8日的正本提单。该提单经由银行流转,并经指示人的背书。
鞍钢公司在获得年夜连外代代表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洁净提单后,经由历程关照行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向开证行转交包括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在内的全套单证予以结汇,商业发票载明鞍钢公司货色总代价1,520,878.40美元。上述票据于7月18日转到开证行,因声誉证出现不符点,开证即将全套单证退回。鞍钢公司于8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提单和发票。
鞍钢公司以富春公司为被通知至法院,要求原告补偿因无单放货形成的原告的丧失落,诉称:富春公司不法向货色买方(承租人)签发提单褫夺了鞍钢公司(托运人)对货色的全部权,底子违背了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理答应担无单放货的法则责任;本案中载货船船东理想承运人富春公司,直接介入实施签发正本提单给中心商(买方)令媛一;在期租情况下,船东作为理想承运人该当对因向非托运人(买方)签发提单而给托运人形成的丧失落,承当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均判鞍钢公司胜诉,富春公司不平再诉至最高人夷易近法院。
经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再检察询拜访取证,以上毕竟,有多项佐证,包括:1995年7月8日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l995年7月9日年夜连外代签发给鞍钢公司的提单正本,鞍钢公司为获得洁净提单向年夜连外代出具的保函,令媛一为获得1995年7月8日提单出具的保函,收货人提货保函,年夜连外代的收货单等。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鞍钢公司据以起诉的提单是“盛扬”轮的期租船人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所签发,提单亦是莫帕提公司的提单,提单上明白显现承运人为莫帕提公司。因此依照海商法的划定,富春公司作为承运船舶“盛扬”轮的船东,其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之间订有期租条约,并理想实走运输,应为本航次海上货色运输的理想承运人。鞍钢公司凭此提单诉富春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胶葛,其诉权存在。但本案所涉货色运输中,除前述提单外,承运人莫帕提公司还签发给航次租船条约的租船人令媛一1份提单。货色抵达目标港后,提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银行包管。依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银行包管和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船方将该货色交给了提货人,并在事后发出了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根据现有证据显现,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庖署理人均为承运人莫帕提公司委托,而根据期租船条约的商定,有关船舶营运的事件,船方应苦守租船人的批示。故鞍钢公司主张富春公司介入无单放货的根据不充沛。因此,原审认定船东富春公司对本案无单放货承当责任,缺乏毕竟根据和法则根据。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以为:鞍钢公司以富春公司理想接受了令媛一请求签发提单的保函,并在喷鼻香港起诉令媛一为由,主张富春公司介入了签发提单给令媛一的活动,根据缺乏,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撑。本案是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胶葛,不是签发提单胶葛。鞍钢公司主张其丧失落与两套提单的签发有联系干系,凌驾本案审理的范围。并且令媛一的保函是致“盛扬”汽船东/代庖署理/承运人/船长,从莫帕提公司理想签发提单的活动看,接受保函的是莫帕提公司,而不是富春公司。至于富春公司在鞍钢公司向法院对其起诉后,在喷鼻香港起诉令媛一的活动,亦不能证明富春公司介入了签发提单的活动。
2001年12月19日,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二)、(三)项、第184条第1款的划定,讯断如下:采纳鞍钢公司的诉讼恳求;本案诉讼费由鞍钢公司承当。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一货两提单形成托运人钱货两空;而托运人因选错诉讼工具与诉讼事由不当,致使诉讼失落败。
一、诉讼事由不当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以为,“本案是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胶葛,不是签发提单胶葛”。因为,固然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汽船长依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银行包管和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将该货色交给了提货人,但在事后发出了莫帕提公司签发给令媛一的提单正本。富春公司理想拥有正本提单,只是不是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签发给鞍钢公司的提单正本罢了。便是说,富春公司曾有不对,但不是招致鞍钢公司钱货两空的底子缘故原因。鞍钢公司不该诉富春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无单放货,而应诉期租船人莫帕提公司及其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一货签发两套提单(一女两嫁),即签发提单胶葛。因此,本案应另行起诉。
每每情况下,由期租船人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签发提单,或由莫帕提公司签发提单即可,而不能自己和代庖署理人就统一批货色同时都签发两套提单,如许就不会形成一货两提单的功效。可是,无论是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照旧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提单,都应交给托运人即鞍钢公司,而不该根据保函交给收货人。因此,本案托运人不该诉无单放货胶葛,而应诉签发提单胶葛。
二、选错诉讼工具
在本案中,鞍钢公司有两个责任人可作为起诉工具:
1.可直接起诉令媛一,来由是单证不符不能免去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可以根据生意条约向令媛一追索货款。
根据《团结国国际货色销售条约条约》(以下称《条约》)及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术语注释通则》的划定,依照条约和《条约》或通则的划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根基义务。本案中,鞍钢、令媛一两公司商定以声誉证体例付款,而鞍钢公司因提交的票据与声誉证划定不符被银行拒付。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票据不符所形成的声誉证项下货款的拒付,并不固然排除买方在条约项下的付款义务。如果根据条约或法则的划定,买方仍要实施付款义务的话,买方则应以其他体例支付其应付的货款。本案中,依照条约划定,令媛一已在货到目标港后收取了货色,令媛一并没有鞍钢公司所交货色与条约不符的证据。在此气象下,固然货款因单证不符而遭银行拒付,但令媛一作为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免去,他可以其他体例支付货款。除非令媛一在检验后证明货色质量确与条约不符,令媛一方有权向鞍钢公司提出异议并拒付货款。而毕竟上,令媛一已提取货色而拒尽付款,该活动违背了条约的划定,应予补偿。
2.也可以起诉莫帕提公司,但不是诉其无单放货,而是凭正本提单主张货色全部权,要求其返还货色或补偿。
法院认定鞍钢公司对富春公司的“诉权存在”,是因为富春公司作为承运船舶“盛扬”轮的船东,其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之间订有期租船条约,并理想实走运输,应为本航次海上货色运输的理想承运人。但鞍钢公司不拥有“盛扬”轮签发的正本提单,而是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签发的提单。富春公司在本案中答应担什么责任,要根据其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之间的期租船条约而定,这属于另外一个法则干系。鞍钢公司应凭正本提单向莫帕提公司的代庖署理人年夜连外代主张货色全部权。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划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和货色已经由承运人领受大概装船,以及承运人包管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流交付货色,大概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大概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包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签发的货色收条,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色。提单又是一种货色全部权的凭据。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实的货色,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恳求承运人交付货色,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庖署理人也必需依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色交付给提单的好心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据性质。所以,莫帕提公司有义务将货色退还给鞍钢公司,或补偿丧失落。
法院审讯夷易近事胶葛依照诉什么审什么,不诉不理的准绳。本案警示托运人(出口商),货色被提的侵权活动发作后,托运人即便持有正本提单在手,在主张和维护本身权益的历程中,如果诉讼工具或事由不当,也年夜概因此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探求准确的途径,提起诉讼,本领催讨损害补偿。

关键字:案例申明 拥有提单的钥匙 案例申明必胜的钥匙 案例必胜的钥匙 案例分提单并非必胜的钥匙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零担货色的托运介绍
下篇: 若何办理异地报关存案手续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