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教诲第六类类注章注
0 ihunter 2010/05

  第六类 类注、章注
  第六类 化学产业及其相干产业的产物
  【注释】
  一、(一) 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划定的货物(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回进这两个品目而不回进本和谐轨制的其他品目。
  (二) 除上述(一)款另有划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划定的货物,应分别回进这两个品目而不回进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划定的以外,凡因为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回进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物,应分别回进以下品目,而不回进本和谐轨制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零丁身分派套的货物,其部分或全部身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物,应按混合后产物回进响应的品目,但其组成身分必需同时符合下列前提:
  (一) 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身分不需经由改装就可一同利用的;
  (二) 一同进口或出口的;
  (三) 这些身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无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则另有划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合用于:
  (一) 零丁的化学元素及零丁的已有化学界说的化合物,不论能否含有杂质;
  (二) 上述(一)款产物的水溶液;
  (三) 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物,但该产物处于溶液状况只是为了平安或运输所接纳的正常需要体例,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物窜改其通俗用途而合适于某些特别用途;
  (四) 为了留存或运输需要,加进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物;
  (五) 为了便于识别或平安起见,加进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物,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物窜改其通俗用途而合适于某些特别用途。
  二、除以无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无机产物,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物:
  (一) 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朴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 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 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 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能否纯真,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划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 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能否纯真)落第五类的其他产物;
  (二) 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无机-无机化合物;
  (三) 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物;
  (四) 品目32.06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物;品目32.07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 天然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兵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分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分解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 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能否纯真)、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八) 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组成的已有化学界说的络酸,应回进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合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则另有划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回进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合用于:
  (一) 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年夜于84的全部化学元素;
  (二) 天然某天然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落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能否混合;
  (三) 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无机化合物,不论能否已有化学界说或能否混合;
  (四) 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无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跨越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物及混合物;
  (五) 核反响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 放射性的残渣,不论能否有效。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零丁的核素,但不包括天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况存在的核素;
  2.统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窜改了该元素同位素的天然组成。
  七、品目28.48包括按分量计含磷量跨越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产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回进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回进品目38.18。
  第二十九章 无机化学品
  【注释】
  一、除条则另有划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合用于:
  (一) 零丁的已有化学界说的无机化合物,不论能否含有杂质;
  (二) 统一无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能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能否饱和,应回进第二十七章;
  (三) 品目29.36至29.39的产物,品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品目29.41的产物,不论能否已有化学界说;
  (四) 上述(一)、(二)、(三)款产物的水溶液;
  (五) 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物,但该产物处于溶液状况只是为了平安或运输所接纳的正常需要体例,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物窜改其通俗用途而合适于某些特别用途;
  (六) 为了留存或运输的需要,加进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物;
  (七) 为了便于识别或平安起见,加进抗尘剂、着色剂或气息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物,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物窜改其通俗用途而合适于某些特别用途;
  (八) 为临盆偶氮染料而浓缩至尺度浓度的下列产物: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巧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15.04的货物及品目15.20的粗甘油;
  (二) 乙醇(品目22.07或22.08);
  (三) 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四) 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 尿素(品目31.02或31.05);
  (六) 动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品目32.03)、分解无机着色料、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分解无机产物(品目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七) 酶(品目35.07);
  (八) 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跨越300立方厘米的直接贯注喷鼻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兵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品目36.06);
  (九) 灭兵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十) 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品目90.01 )。
  三、可以回进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下品目标货物,应回进有关品目中的末了一个品目。
  四、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无机含氧基)。
  五、(一) 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无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无机化合物组成的酯,应回进有关分章的末了一个品目。
  (二) 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无机化合物所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回类。
  (三) 除第六类注释一落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划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非常章及品目29.42的无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无机碱的无机盐,应回进响应的无机化合物的品目;
  2.第一分章至第非常章及品目29.42的无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回进本章有关品目中的末了一个品目。
  3.除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物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全部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组成的片段回进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末了一个品目。
  (四) 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响应的醇回类(品目29.05)。
  (五) 羧酸酰卤化物应按响应的酸回类。
  六、品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无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间连续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汞或铅)。
  品目29.30(无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无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要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间连续接。
  七、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划定只合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用组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品目29.37所称:
  (一) “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安慰和释放因子、激素克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 “重要起激素感化的”,不但合用于激素衍生物以及重要起激素感化的构造类似物,也合用于在本品目所列产物分解历程中重要用作中心体的激素衍生物以及构造类似物。
  【子目注释】
  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品目其他子目未明白将其包括在内,并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回进统一子目。
  第三十章 药 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食物及饮料(例如,养分品、糖尿病食物、强化食物、保健食物、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进用的滋养品;
  (二) 经特别煅烧或精致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品目25.20);
  (三) 合适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品目33.01);
  (四) 品目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能否具有医治及防备疾病的感化;
  (五) 加有药料的肥皂及品目34.01的其他产物;
  (六) 以熟石膏为根基身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
  (七) 不作医治及防备疾病用的血清卵白(品目35.02)。
  二、品目30.02所称的“润色免疫制品”,仅合用于单克隆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三、品目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物及混合产物,按下列划定处理:
  (一) 非混合产物: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物;
  2.第二十八章落第二十九章的全部货物;
  3.品目13.02的单一动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 混合产物: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动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动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品目30.06仅合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回进品目30.06而不得回进本和谐轨制其他品目):
  (一) 无菌内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伙料(包括内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内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 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 内科及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内科及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隔断材料,不论能否可吸收;
  (四) 用于病人的X光查抄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物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身分混合而成的;
  (五) 血型试剂;
  (六)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 抢救药箱、药包;
  (八) 以激素、品目29.37的其他产物或杀精子剂为根基身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 公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内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光滑剂,大概作为躯体和医疗东西之间的巧合剂;
  (十) 废药物,即因跨越有效留存期等缘故原因此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
  (十一)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器具,即裁切成型的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尿道造口术用袋及其具有粘性的片或底盘。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05.11的动物血;
  (二) 零丁的已有化学界说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划定的化合物除外];
  二、品目31.02只合用于下列货物,但未制制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划定的货物:
  1.硝酸钠,不论能否纯真;
  2.硝酸铵,不论能否纯真;
  3.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能否纯真;
  4.硫酸铵,不论能否纯真;
  5.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能否纯真)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6.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能否纯真)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7.氰氨化钙,不论能否纯真或用油处理;
  8.尿素,不论能否纯真。
  (二) 由上述(一)款任何货物相互混合的肥料;
  (三) 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物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四) 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物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三、品目31.03只合用于下列货物,但未制制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划定的货物:
  1.碱性熔渣;
  2.品目25??10的天然磷酸盐,已焙烧或经由凌驾清除杂质范围的热处理;
  3.过磷酸钙(一过磷酸钙、二过磷酸钙或三过磷酸钙);
  4.磷酸氢钙,按枯燥无水产物分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百分。
  (二) 由上述(一)款的任何货物相互混合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三) 由上述(一)或(二)款的任何货物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四、品目31.04只合用于下列货物,但未制制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划定的货物: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
  2.氯化钾,不论能否纯真,但上述注释一(三)所述的产物除外;
  3.硫酸钾,不论能否纯真;
  4.硫酸镁钾,不论能否纯真。
  (二) 由上述(一)款任何货物相互混合的肥料。
  五、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不论能否纯真)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应回进品目31??05。
  六、品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仅合用于其根基身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物。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零丁的已有化学界说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物、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物、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 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
  (三) 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临盆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巧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根基身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根基身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下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来源测验年夜网。
  (四) 其他化学产业及相干产业的废料。但不包括重要含有煤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0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物,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乐杀螨;毒杀芬;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地乐酚及其盐或酯;1,2-二溴乙烷;1,2-二氯乙烷;氟乙酰胺;七氯;六氯苯;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包括林丹;汞化合物;甲胺磷;久效磷;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苯酚;磷胺;2,4,5-涕(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
  二、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无机溶剂”,是指重要含有无机溶剂的废料,不合适再作原产物利用,不论其能否用于接纳溶剂。测验年夜搜集拾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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