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通知布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通知布告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承征收反推销税)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8-28 【生效日期】2008-8-3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推销盘问拜访功效,决议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推销税,纳税时候自2003年8月31日起,刻日为5年。在纳税刻日届满之际,应海内相干企业的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合用的反推销步伐举行期终复检察询拜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在反推销步伐期终复检察询拜访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承征收反推销税。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报告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承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通知布告划定的产物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推销税。
特此通知布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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