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国际投标体例海内里标的机电产物等打消退
0 ihunter 2010/06
接纳国际投标体例海内里标的机电产物等打消退免税划定的关照
国税发[1995]14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使用本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构造存款,接纳国际投标体例进口的机电产物等,打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钻研,现对使用本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构造存款,经由历程国际投标由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等货色的退免税题目划定如下:
一,凡使用本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构造存款,接纳国际投标由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等货色,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已往将中标证明报地点田主管退税的税务构造存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依照原有划定办理退免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2月8日以川国税进(1995)001号转发至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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