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清理营业操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增强外币清理资金管理、提防危害,根据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范例外币清理营业的关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理营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担当管理、构造和实施。
第三条各分局供给的外币清理效力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理和异地外币清理两种体例。
第四条外币清理营业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唆使清理;
会员的外币清理资金管理;
外币清理营业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赞同的其他营业事变。
第五条分局为外币清理营业供给牢固的场所,接纳会合交换的体例,国家法定节沐日不开常
第六条
外币清理营业虚行会员制,经赞同从事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含运营外币声誉卡的搜集机构)须向外埠分局提出请求并经赞同前方可成为外币清理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理会员编号。
第七条经赞同从事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含运营外币声誉卡的搜集机构)在向外埠分局提出请求成为外币清理会员时,须供给:
请求书;
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
部分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会员对清理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
外币清理营业依照“危害自担”的准绳。介入外币清理营业的会员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包管金,由分局设立专户寄存;交纳金额按上年度月匀称清理金额的0.5百分-2百分计收,但不得低于5万美元。分局活期对各会员的清理声誉状况举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功效和上年清理营业量情况每年调解一次会员的清理包管金交纳额。
第九条清理包管金全部权属会员,但利用时须经分局赞同并只可用于清理头寸的临时性补偿。
第十条外币清理营业系代收代付性质,分局准绳上不垫付资金头寸。会员在票据交换后清计帐户上的余额缺乏支付时,可接纳下列体例补偿:
于当日下战书三点前将资金从境内或境外调进补足头寸。
若头寸未能及时调进,将从会员的清理包管金中先行支付,如包管金仍缺乏支付时,分局应对缺乏部分举行退票处理,结果由会员自负。会员须鄙人一个义务日之前将清理包管金补足,在清理包管金补足前,已动用的包管金不予计息,同时分局防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一条
会员帐户最终出现缺乏支付时,将按LIBOR+4%予以罚息,并须于下一个义务日之前补足头寸。在会员的帐户资金补足前,分局有权防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二条
会员当日经由历程电汇证明书划进的金额不得用支取凭条划出,除非此金额已事前进帐。如会员银行在供给电汇证明书后,资金理想到达我境外帐户的日期迟于应到帐起息日,则参照同行赔付划定例则向其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存款帐户上出现头寸缺乏,缺乏部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外币清理项下境外资金起息时候依照国际老例实施。
第十四条分局每月向会员发送对帐单,会员须在5个义务日内反应经确认的对帐情况。
第十五条分局对各会员的帐户资金每半年按总局划定的利率计付一次利钱。
第十六条会员加入清理时,须提早一个月关照分局。分局在帐务查对无误后将全额退还该会员包括清理包管金在内的外币清理资金。
第十七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变依照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1999]240号文的有关划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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