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教诲第四类类注章注
0 ihunter 2010/05

  第四类 类注、章注
  第四类 食物;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进按分量计比例不跨越3百分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物。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体例制造或收躲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的食物按分量计必需含20百分以上的喷腊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关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物的食物,则应按其中分量最年夜的产物回进第十六章的响应品目。但本条划定不合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物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物。
  【子目注释】
  一、子目1602.10的“均化食物”,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致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养分用的零售包装食物(每件毛重不跨越250克)。为了调味、收躲或其他目标,均化食物中可以加进大批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大批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回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二、品目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及甲壳动物的俗名,它们与第三章中相通称呼的鱼及甲壳动物品种范围相通。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物;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物。
  【子目注释】
  子目1701.11及1701.12所称“原糖”,是指按分量计枯燥状况的蔗糖含量低于旋光读数99.5°的糖。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物。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按分量计含喷腊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跨越20百分的食物(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物除外;
  (二) 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23.09);
  (三) 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物。
  二、品目19.01所称:
  (一) “粗粒”是指第十一章谷物的粗粒;
  (二) “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谷物的细粉及粗粉;
  2.其他章动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回进品目07.12、11.05和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分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跨越6百分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物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物(品目18.06)。
  四、品目19.04所称“其他体例制造的”,是指制造或加工程度跨越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品目或注释所划定范围的。
  第二十章 蔬菜、生果、坚果或动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体例制造或收躲的蔬菜、生果或坚果;
  (二)按分量计含喷腊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跨越20百分的食物(第十六章);
  (三)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
  (四)品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物。
  二、品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品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体例制造或收躲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物(第八章产物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分量在7百分及以上的番茄汁回进品目20.02。
  五、品目20.07所称“烹煮制成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状况下,经由历程淘汰产物中的水分或其他体例增加产物稀薄度的热处理制得的。
  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生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尺度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跨越0.5百分的生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致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养分用的零售包装食物(每件毛重不跨越250克)。为了调味、收躲或其他目标,均化蔬菜中可以加进大批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大批可见的蔬菜粒。回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物”,是指果实经精致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养分用的零售包装食物(每件毛重不跨越250克)。为了调味、收躲或其他目标,均化食物中可以加进大批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大批可见的果粒。回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C时候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C时的数值。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 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 加喷鼻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 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喷鼻香料或其他产物;
  (五) 按分量计含喷腊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跨越20百分的食物(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物除外;
  (六) 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物;
  (七) 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回进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根基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致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养分用的零售包装食物(每件毛重不跨越250克)。为了调味、收躲或其他目标,可以加进大批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大批可见的小块配料来源测验年夜网。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本章的产物(品目22.09的货物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每每回进品目21.03);
  (二) 海水(品目25.01);
  (三) 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真水(品目28.53);
  (四) 按分量计浓度跨越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 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六) 芬芳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落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跨越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回进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古装在密封容器中跨越年夜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第二十三章 食物产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动物材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窜改了材料的根基特征,但加工历程中的动物废料、动物残渣及副产物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界说的油菜子。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章不包括药用喷鼻香烟(第三十章)。测验年夜编纂拾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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