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百问(63):借新债还旧贷,包管人能否应承包管责任?
0 ihunter 2010/05

案    例:

2006年末,某商贸公司向农行存款20万元,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并以本公司的汽车、衡宇等财产作典质。2006年12月存款到期,该商贸公司了偿了农行8万元的本金及利钱,关于剩余的12万元,双方从头订立了存款条约。

存款时,嵩山宾馆在不明存款真适用途的情况下,为该商贸公司举行包管,并在借款包管条约上盖了章。农行遂将这12万元旧存款转为新存款。不久后,该商贸公司停业,以货色典质存款,算计56465元,剩余存款8万余元。因商贸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农行遂要求包管人嵩山宾馆负连带责任。那么,包管人嵩山宾馆能否应负连带责任呢?

状师解答  

本案中主条约与包管条约均为有效条约,包管人不承当包管责任,其来由如下:

1、    该商贸公司与农行签订的借款条约是一份虚伪条约。农行并没有依此条约将款贷给该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亦没有理想获得和支配该条约项下的12万元借款。该项存款名为商贸公司的活动资金,实为农行内不平帐,以贷堵漏,转嫁经济丧失落。这种“借信贷还旧贷”本性上是一种粉饰笼盖逾期存款,躲帐存款的活动,违背了借款用途的划定,所以属于有效条约的范围。《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法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划定“恶意通同、损害国家、团体大概第三人长处,”和以“合法形式粉饰笼盖不法目标”的有效夷易近事活动,不该遭到法则保护。因此,关于有效夷易近事活动的法则结果,应由农行自行承当。

2、    包管人的包管举动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默示,商贸公司和农行点缀毕竟IT,“借新贷还旧贷”的活动具有利诱性。另外,双方还将正本的典质打消,而从头找包管人包管,其目标在于转嫁危害责任。而嵩山宾馆在不晓得真实情况下供给包管,违背其包管的最出目标,所以,嵩山宾馆不承当包管责任。依照《中华共和国包管法》第十三条关于“主条约当事人双方通同,骗取包管人供给包管的”“包管人不承包管正责任”的划定,嵩山宾馆不该对本案的借款承当包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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