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政策退税停止日期题目的
2004年12月30日国税函〔2004〕1430号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白2003年度特别退税停止日期的叨教》(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钻研,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推销国产设置装备摆设、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停止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的弥补关照》(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划定,外商投资企业推销国产设置装备摆设、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已往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已往报告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推销国产设置装备摆设、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构造应依照有关划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报告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推销国产设置装备摆设、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的关照》(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划定,税务构造不再受理其退税报告手续。
主题词:出口退税深圳批复
抄送: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月10日封发
校正:收支口税收管理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关键字:特别政策退税停止日期 特别政策退税停止日期批复 特别政策退税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