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客户”的财产法则
0 ihunter 2010/05

   每每,我们会将“买方”视做“客户”。

    不断存在如许一个没有理清的题目:我们该当为客户供给什么样的效力才算是准确地对待客户了?

    实在,“买方”不一定是“客户”。

    记得我2004年到深圳市桓富科技无限公司来时,我们公司因为刚创业,赓续地需要投进,现金流频频间断,招致供货商不能及时获得我们的货款。而那时,我们的品管部分、推销部分,却仍旧以“客户”身份自居。偶尔候,他们提及供给商的“怠慢”之处,几乎是义愤填慵:“哪有象他们如许对待客户的!”

    对此,老板劝勉巨匠:“本领差点没紧急,可是立场一定要好。”

    但是,对自己该当获得“客户”报酬的员工们并没有从老板的劝勉中年夜白过去:岂非,我们还要反过去央求供货商不可?

    末了,我不得不通知他们:关于我们的供货商来说,象我们如许的“客户”,多一个不赚,少一个不赔,无足轻重,我们另有什么本钱可以令我们以“客户”身份自居呢?其中,有的供货商,他们不但是我们的同行,并且其临盆范围涵盖了我们的原材料临盆以我们现有产物的全部加工,乃至比这些项目还要多。我们的订货,只是他们“营业”的一小部分罢了,但他们不断在以兄弟行业的身份关照我们,在我们的资金流出现困难的时候,仍旧在为我们供货,他们独一的缺乏是,没有将为我们供给原材料的重要性,晋升到为他们自己的临盆需要而供给原材料之上。我们真地不能对他们有更多的要求了,除非我们运营进进佳境,在兑现货款等方面及时、不拖欠并组成划定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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