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
2006年2月20日国税发[2006]2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央税务局:
跟着税务信息化培植的赓续深进,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年夜量电子数据,为迷信管理这些贵重的数据本钱,统一电子数据处理义务范例,总局拟定了《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义务,统一电子数据处理义务范例,提高税收迷信化、精致化管理程度,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干划定,连系义务理想,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经由历程计算机使用系统收罗、加工而发作的各种数据,以及以各种体例领受的内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义务包括:数据收罗、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规复、数据维护、数据平安管理、数据的加工和利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收罗
第四条数据收罗关键承当着数据的搜集、录进义务,是包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发作数据质量题目的重要泉源。
第五条各营业部分根据义务需要,提出拟收罗的税收数据目标系统、详细内容和质量尺度。各级税务构造信息技能部分根据营业部分提出的要求拟定电子数据收罗的技能范例,包括:数据收罗格式、体例和步伐等,并活期向营业部分通报所收罗数据的目标内容转变情况,以便营业部分根据收罗到的目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构造应针对各项数据收罗义务定岗定责,数据收罗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认识,纯熟掌握准确的收罗和考核体例,严酷按摄影干技能范例收罗各种数据。
第七条数据收罗义务重要会合在各使用系统的操作关键,为包管数据质量,各使用系统的数据录进应依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准绳,严酷以原始材料为根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八条数据收罗应制定实在可行的查对轨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进的数据与原始材料、有关帐表举行查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九条各级税务构造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义务中的数据发送和领受义务,设置专门岗位,明白职责分工,拟定响应考核轨制。
第十条数据传输义务严酷遵摄影应的操作规程和时候要求,不得耽搁。因为特别缘故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定时完成数据传输义务时,应及时关照数据领受方,双方应积极接纳步伐,规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举行数据对帐。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该当利用税务构造内部计算机搜集完成,未经赞同不得借助别的公算计算机搜集平台举行数据传输。利用可挪动载体举行数据传输的,传输终了后,必需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规复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能部分应增强对各种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证使用系统的正常运转,留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构造应活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举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转和数据处理的苦守。
第十四条各种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会合,由信息技能部分统一会合存储。
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能部分应根据不合范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留存时候,拟定响应备份、规复战略和操作范例。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需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别的介质中,建立登记轨制,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需留存在符合前提的情况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寄存。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应活期举行规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可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规复。
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批改、不完整数据的弥补、残余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徙等。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构造应连系各使用系统拟定详细的数据维护义务轨制,明白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酷依照义务轨制举行数据维护。已经进进使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点窜、删除。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响应备份义务,可以经由历程前台处理的,由相干操作人员依照操作范例维护;需背景处理的,由责任人提出版面请求,经相干营业部分和技能部分考核确认,主管向导赞同,并逐级提交、赞同,报送稀有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能部分举行技能考核,并根据可行性举行数据维护。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义务应严酷存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候、维护缘故原因、责任人等举行详细记实,触及的书面材料必需登记存档。第六章电子数据平安管理第二十二条数据平安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会面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失密、日志管理、搜集平安等。
第二十三条各种使用系统的利用必需实施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留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失密,并活期或不活期点窜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施数据库管理员轨制,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酷按摄影干划定举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各种数据应严酷实施失密轨制,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施日志管理,严酷监控操作历程,对发明的数据平安题目,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构造要增强搜集平安管理,接纳严酷步伐,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备、检测、清除义务,防止各种针对搜集的进犯,包管数据传输和存储平安。
第七章电子数据加工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数据加工是指根据义务需要,用迷信的体例对数据举行抽娶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迷信管理和决议计划供给根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娶会合、回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笔墨等形式显现数据处理功效。
第三十一条数据加工通俗由各级信息技能部分承当,营业部分有特别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能部分供给数据由营业部分自行加工。营业部分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能部分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范例性举行钻研,根据详细情况提出点窜和完竣的意见,经主管向导及和谐部分赞同后,由信息技能部分会同行务部分举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数据加工分两个条理,一个条理是满意日常使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分日常利用,其中总局担当构造总局开发布置使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义务;一个条理这天常义务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完成,也可依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能部分举行数据加工,前提成熟时再一并纳进数据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条增强数据利用授权管理。信息技能部分供给已会合数据列表,各单元提出利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利用授权的发起,报局向导审批。信息技能部分根据局向导赞同的数据利用授权,举行数据利用权限设置装备摆设。
第三十四条数据利用单元和人员必需严酷依照授权益用数据,担当管理本单元、本生齿令,不得越权益用数据;不得接纳任何体例破坏数据;对所利用的涉密数据负有失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需包办公厅(室)考核,并报局向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构造应充沛使用数据会合的下风,增强数据使用,赓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议计划程度,并减轻下层单元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义务承当。
第八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使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构造应根据本办法所触及的内容拟定详细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实施并形成丧失落的依照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构造可依照本办法拟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担当注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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