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施退税的关照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施退税的关照
财税字[1999]22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煤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赞同,决议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施退税.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享用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救济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救济出口的原油继承依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实施,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百分.
三,本关照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详细实施日期按"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划定签发"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依照实施.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9月22日以川国税函(1999)370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关键字:原油退税 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 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退税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凭通俗发票退税政策的关
下篇: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