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前提与卸货港滞期费
0 ihunter 2010/06
CIF前提与卸货港滞期费
一、题目的提出
关于装卸时候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条目是航次租船条约的清楚特征。相干准绳与划定章是调解航次租船条约法则的英华。现在因为口岸拥堵等缘故原因招致数十万美元的滞期费实属常事。所以,在有关航次租船条约的争议中,最多的便是关于装卸时候以及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而在CIF前提生意中,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条约。卖方偶尔以航次租船体例及承运人不担当装卸义务的前提订立运输条约。如果船舶在装货港发作滞期费,依生意条约,自应由卖方承当。如果船舶在卸货港发作滞期费,承运人有权根据租船条约要求卖方支付。可是,卸货义务虚由买方承当,卖方对卸货港状况及卸货义务无法控制。有鉴于此,卖方向承运人支付后,可否根据生意条约向买方追偿?我们先看两个毕竟邻近可是功效截然不合的案例:(一)"X"轮滞期费仲裁案某年,请求人(卖方)与被请求人(买方)签订货色生意条约,价钱前提为CIF仰光。附加条目划定:卖方供货船到达仰光口岸后,买方担当在9天内将承运船舶的货色卸完,……跨越上述划定时候,买方担当承当由此惹起的包括滞港、滞卸费在内的统统费用。
请求人为实施交货义务,租用了"X"号轮将货色保送至仰光港。请求人提交的"X"轮航海日志记实,2月21日11时46分,船舶抵达东经96度北纬16度处抛锚。3月13日3时30分做进港准备。4时55分领航员登轮开始进港。9时26分靠泊。10时30分开始卸货。3月18日4时40分卸毕。"X"轮的卸货准备就绪关照书(NOR)上记实,该NOR是承运人于2月21日11时45分船舶抵达锚地时递交的,但被接受的时候是3月13日9时30分。
航程结束后,承运人根据租船条约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人,索赔"X"轮在仰光滞期费。
后经海事法院调停,双方达成协议,由请求人补偿承运人。请求人遂要求被请求人补偿其丧失落,被请求人拒付。双方发作争议,协商未果,请求人即提起仲裁。
仲裁庭以为:(1)本案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所签订的货色生意条约中没有"依照租约"的划定,另外,租约与货色生意条约主体不合,仲裁庭对因租约发作的争议不具有统领权。因此,仲裁庭在处理本案争议历程中以货色生意条约的商定为根据。(2)从2月21日11时46分起,至少到3月13日4时55分止,船舶在仰光港外抛锚,未到达仰光口岸,此段时候不该计算为卸货时候;请求人在锚地递交NOR时被请求人并未无前提地接受;卸货时候应从船舶理想开始卸货时,即3月13日10时30分起算。至3月18日4时40分卸货终了,卸货共用4.76天。即便不思量除外情况,该时候也未跨越货色生意条约附加条目所理睬的"9天"卸货时候。故船舶在卸货港未发作滞期。因此,仲裁庭不支撑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补偿其滞期费的恳求。
(二)"Y"轮滞期费仲裁案
某年1月27日,上述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又签订货色生意条约,价钱前提为CIF EXSHIP'S HOLD仰光(同等于CIF FO仰光)。附加条目商定,卖方承当运费和保险费,买方在目标港受领货色,承当其他费用,并包管船靠船埠后每天卸率不低于800吨/天(晴天义务日,节沐日除外)。
请求人为实施交货义务,租用了"Y"号船舶将条约项下货色保送至仰光港。因仰光港口岸拥堵,形成船舶滞期,发作滞期费。承运人向请求人追索滞期费,并于3月请求仲裁,仲裁庭于12月18日作出讯断,由请求人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利钱。请求人以为该费用应由被请求人承当。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由此发作争议,请求人遂又另行提起仲裁。
仲裁庭以为:(1)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滞期费的承当。该滞期费发作的根据是请求人与承运人签订的租约。该租约的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不合。仲裁庭对因租约惹起的争议不具有统领权,故仅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订的货色生意条约及其附加条目的商定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条约根据。(2)本案中,请求人与承运人订立租约时,滞期尚未发作,滞期费未被班IT司收取,因此该滞期费不属于《1990年国际商业术语注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990)中对买方应承当费用中的除外的划定,则买方应支付自请求人按商定交付货色时起,即请求人在条约划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色交至船上时起,与货色有关的统统费用,并支付与货色有关的在运输途中直到它们到达目标港的统统费用,其中即包括滞期费;在没有相反证据及双方没有其他注释性商定的情况下,附加条目是双方对条约货色交付历程中有关费用分别的商定,即卖方承当运费和保险费,买方承当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本案滞期费不包括在运费和保险费中,因此,该费用应由被请求人承当。因此,本案触及的滞期费应由被请求人承当。
读此两案,我们不由又要问:CIF条约中为何附加滞期费条目?该当若何附加此类条目?此类条目若何注释?两案孰是孰非?
二、在CIF条约中附加滞期费条目的法则根据与法理基础
(一)虽然通则1990和通则2000未予逼迫,可是买方为保护自己的长处该当附加此类条目
通俗而言,依CIF类条约,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条约。就生意条约而言,如果生意双方以CIF前提、CIF FO前提或CIF undischarged前提订立生意条约,则生意条约与租船条约中的"free out"or "liner out"条目相共同,在承运人依租船条约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可依生意条约向买方追偿。因为,在某种意义上,CIF就意味着运输条约中可有"free out"or "liner out"条目。如果生意条约当事人对卖方应订运输条约品种、目标港费用没有其他分外商定,则买方该当承当此种卸货费用。 CIF FO意味着买方授权卖方可以订立条目对卖方最有利的运输条约,而由买方支付卸货费。固然,这一术语表达恍惚,其效能年夜概被卖方正本的租船活动或目标所逾越,不若代之以CIF undischarged前提。在CIF undischarged前提,除非该术语另加明白划定,运费该当付给班轮承运人,则该术语别无他意,其独一的含义便是,卖方不承当船舶抵达卸货港并使其准备得适于卸货后的任何费用,全部卸货费用由买方承当。不外,该术语不能用于班轮运输,或买方可以期看卖方订立班轮运输条约的情况。据此全部CIF前提或类似前提,滞期费通俗由买方承当,实无需要附加所谓致使买方承当滞期费的分外条目。承运人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依CIF条约或类似前提即有权向买方追偿。
相反,如以CIF landed前提而非CIF、CIF FO等前提签订,则卸货费用仍应由卖方承当。因为CIF landed术语意味着卖方承当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船埠费,即须将卸货费用包括在卖方支付的运费中,或另外支付。这时,为与生意条约连结同等,卖方只应订立班轮运输条约,而班轮承运人每每将卸货费用包括在运费之中,由承运人承当卸货义务、卸货中的时候丧失落、卸货历程中发作的危害和责任("liner terms"),从而理想上不会发作卸货滞期费由谁承当的题目;大概卖方以航次租船体例订立运输条约,且租船条约商定承运人承当装卸义务("gross terms"),从而也不会发作卸货港滞期费由谁承当题目。因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卸货港滞期本性上已由卖方承当。此际,承运人依租船条约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依生意条约不得向买方追偿。理想上,这种生意条约是对CIF前提的点窜,并且是对买方有利的点窜。本性上,它对费用承当作了从头分别,即卸货费用不再由买方承当,而转由卖方承当。
但是,生意双方偶尔并不欲使卸货费用非全由卖方承当,即转全由买方承当,而是欲有更为详细的安排。尤其是在订立生意条约那时已经赞同大概预见到卖方年夜概订立包括"free out"或类似条目的租船条约的情况下,买方就想晓得船舶年夜概获得的卸货时候(即所谓"滞期"),以及如果凌驾滞期,买方须在多年夜程度上承当支付补偿或补偿(滞期费)的危害。这时,当事人尤其是买方会在生意条约中专门处理有关题目,即在生意条约中以详细划定思量这一题目,从而尽极年夜年夜概地明白,买方能有多永劫候在目标地从承运人处受领货色。虽然,因为费用确实切分别只能发作在卖方和承运人之间的条约干系建立后、生意条约已经实施时、乃至费用已经发作之时,并且,租船条约的术语关于装卸货色费用和装卸货时候频频更加详细(所谓'滞期'条目),而生意条约每每远早于航次租船合划一运输条约签订,此时,生意双方不年夜概根据租船条约对有关费用举行分别,而仅能依生意条约条目自己分别。如许,费用、滞期费的分担就年夜概与租船合划一发作出进。
总之,通俗而言,CIF条约中不用附加滞期费条目。因为,CIF术语与全部术语服从异样划定例则:费用分别点是货色交付点。 CIF术语的本性在于,卖主在实施其条约义务,订立运输条约,将货色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后,免去卖方任何进一步危害和费用。在货色装船或发货后的事变所惹起的分外费用必需由买方承当。如果卖方在依照跟单声誉证获得货款或在货色起运或发货后以其他体例获得货款后,仍承当进一步的危害和费用,就与跟单声誉证的中央目标南辕北辙了。根据通则1990CIFA6和B6对CIF价钱前提下生意双方费用的分别划定,除B6的划定外,卖方应支付与货色有关的统统费用,直至货色已按A4划定被交付为止,以及依照A3划定所发作的运费和其他统统费用,包括在订立运输条约时班IT司年夜概收取的装船费用和卸货港的卸货费用。除A3的划定外,买方必需支付自货色已按A4划定被交付时起,与货色有关的统统费用,以及与货色有关的在运输途中直到它们到达目标港的统统费用和包括驳船费和船埠费在内的卸货费用,除非在订立运输条约时这类费用已为班IT司所收龋通则2000也有类似划定。可见,C组术语下,买方承当在目标港的与货色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卸货费用,除非这种费用已在订立运输条约时由班轮承运人收取(通则1990),大概根据运输条约应由卖方支付(通则2000)。并且,因为通则1990和通则2000提到的是"统统费用",并未明示或默示拂拭滞期费。通则2000在弁言6用语申明"交货"更是明白指出,在CIF术语的条约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色并从承运人处支付货色,若买方未实施该义务,就年夜提要向承运人支付货色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因此,滞期费属于装船启运后发作的分外费用。CIF术语中的费用分别不包括滞期费,乃至拂拭滞期费的说法,没有法则根据或学说根据。CIF条目具有确定的含义,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白商定,不得另作注释。基此,卖方有权以含有FO条目的航次租船体例订立运输条约。
可是,对买方而言,针对含有FO条目的租船条约,它确有需要在生意条约中附加分外条目,对卸货费用和滞期费承当举行得当的从头分别,以限制自己尔后年夜概承当的有关责任,维护自己的长处。因为通则1990弁言:口岸或特定行业的老例第6划定,当事人在每一条约中划定的分外条目将替代或变动各种通则1990对有关划定例则的注释;通则2000弁言:12、口岸或特定行业的习尚作法规定,在详细条约中的分外条目将替代或窜改通则划定的任何注释划定,所以,这买方所订的分外条目具有效力。固然,通则1990弁言第15理想上只是是提醒当事人留意用专门条目将滞期费等费用分界点划清楚白,提醒生意双方将庞大而昂贵的滞期及费细化,不然,费用尤其是滞期费将一概转由买方承当。通则2000也发起当事方在生意条约中明白划定若何分别双方答应担的费用。可是,它们并不逼迫生意双方作此种从头分别。我国也无相干逼迫性要求。因此,在我国,如依通则1990和通则2000订立国际货色生意条约,则买方必需附加此类条目以维护本身长处,不然就直接依通则1990和通则2000处理。
(二)依通则1990和通则2000及英国判例法,除非另有分外商定,生意双方互不负卸货义务包括滞期费责任
虽然根据通则1990和通则2000,在CIF前提生意,装货港费用由卖方承当,卸货港费用包括滞期费由买方承当。可是,二者的支付仍有不合。对装货港滞期费,承运人可依租船合划不断接向卖方索赔。其承当与生意条约同等。而就卸货港滞期费,通俗仍由承运人直接依租船合划不断卖方而非买方索赔。这就与生意条约发作错位。本应由买方依生意条约承当的费用,却先由卖方支付。而通则1990没有付与卖方向买方发出滞期费丧失落的权益。通则2000弁言6用语申明"交货"指出,在CIF术语的条约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色并从承运人处支付货色,若买方未实施该义务,就年夜概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条约的卖方的丧失落承当补偿责任。可见它也未明白付与卖方向买方发出滞期丧失落的权益。这时,卖方有需要经由历程附加的分外条目举行补救。
异样,根据英国判例,生意双方互不负卸货义务或滞期费责任。在Etablissement Sonles Et Cie v.Intertradex S.A.案中,双方订立生意条约,价钱前提为CIF FO Lorient,France,其卸货分外条目商定:每晴天义务日卸每舱400公吨。除非理想利用,礼拜日和节沐日除外。每天最多2 000公吨。滞期费每天3 500美元,速遣费减半。生意条约还商定,其他条目应与GAFTA100(以CIF前提生意散装饲料的尺度条约)第16条同等。而第16条划定:卸货――据口岸习尚尽速卸货。但在据提单装船的情况下,则据提单划定尽速卸货。从船舱到船舶甲板雕栏的卸货费用由卖方承当,从船舶甲板雕栏至船舷外的卸货费用由买方承当。如票据未如上划定卸货或有相反划定,卖方应对买方就因此而发作的分外费用担当。
船于1987年9月30日1745时抵达Lorient,并提交准备就绪关照书。因为口岸拥堵,船舶直到10月13日1318时才靠泊。卸货于1330时开始,于10月23日1750时结束。到港与进泊之间的滞期费能否由买方向卖方补偿?
法官讯断:(1)整个GAFTA落第18条并不使买方承当当何有关卸货的责任。在CIF条约下买方仅支付货款并接受票据。卸货是买方和承运人的事。(2)其"缺乏(deficiency)"条目划定:交货数量少于提单的由卖方偿付,超者则由买方依条约价钱支付,除非比例条目合用。因此,卖方不但要交提单,且要在目标港卸货时,交付一定分量的货色。不外,通俗以为,除称重外,卖方仍不对买方承当其他卸货义务。
异样,在Congimex Compannia Geral De Comercio Importadora Exportadora,S.A.R.L.v.Tradax Export S.A.案中,据四份生意条约,卖方向买方以CIF Lisbon FO前提出售货色。货色分批装运。前三份条约货款以声誉证支付。第四份条约货款在纽约笔据付现。末了据卸货后称重认定的交货数量结算。条约插进了GAFTA100的条目。
法官认定并讯断:(1)CIF卖方或自己装运至商定目标地的货色,或从已装运货色的他人获得提单并向买方提交提单及其他得当票据。买方则获得票据并为此付款。生意条约并不使任何一方向他方承当卸货或促进卸货义务。卸货不是CIF条约实施活动的组成部分。卸货是CIF条约完全实施后买方和承运人的安排。因此,除称重条目确使买方承当在卸货港称重的义务这一极度巨大的方面外,在Lisbon卸货并不组成条约实施的部分。(2)GAFTA100条约中有关卸货的划定,在CIF条约中很罕见。但它触及的只是卖方提交票据的性质,即卖方提交的提单必需以该条目划定的体例处理作为提单持有人的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卸货责任。意在言外,该条约中有关卸货的划定仍不使生意双方承当卸货义务。(3)虽然确在Lisbon卸货,但其仍不组成条约实施的部分,因为买方本可接受票据并指示船舶改驶他港。
在前述Mallozzi v.Carapelli S.P.A.案中,法官又讯断生意双方互不承当滞期费责任。
从这些判例可知,既然生意双方互不负卸货义务,卸货是买方和承运人的事,生意双方也互不承当滞期费,那么,承运人根据租船条约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就不能以买方违背卸货义务及滞期费承当当务为由向买方追偿。这时,为了追偿,卖方该当在生意条约中附加有关分外条目。
(三)依英国判例法,如生意条约未分外商定卸货时候,则解为不定卸货时候或习尚卸货时候,而租船条约关于卸货时候等的商定不能束缚生意条约当事人通俗而言,租船条约对买方没有束缚力,除非买方在生意条约中明示受租船条约束缚。
如果卖方不在生意条约中附加有关分外条目,一旦船舶发作若干滞期及滞期费,承运人向卖方索赔后,卖方向买方索赔,买方会反问:我那边赞同过在租船条约商定的时候内卸毕?此时,英国通俗法则认卸货时候为unfixed laytime或customary laytime,买方只需在合理时候内卸毕,不自己形成耽搁即可。如许,买方就可不慌不忙地卸货。通俗地,因为买方对口岸拥堵、歇工、口岸政府干涉干涉等没有不对;大概买方合理卸货,而耽搁由第三人惹起,买方没有不对;大概即便买方对发作滞期有不对,如买方未备妥需要进口手续、未及时安排驳运或转运等,致卸货时候变为不合理,卖方也难能证明此种窜改,从而卖方不能或难以买方违约为由讨取滞期费。而承运人尽难接受租船条约中的不定滞期(unfixed laytime)或习尚滞期(customary laytime)条目,从而卖方就要面临年夜概的巨额滞期费。
在Tradax Internalional S.A.v.R.Pagnan and Fratell案中,两份LCTA第41号格式生意条约CIF Genoa。条约商定:船舶依口岸习尚,大概商定以每每航线驶向卸货港的有效提单划定的前提卸货。如票据未作如上商定或包括相反商定,则卖方应担当买方因此而发作的全部分外费用。又印戳条目划定:双方同同等意,如货色或任何部分包括在更年夜数量标提单中,则凭提货单付款。胶葛发作后,卖方主张,如提交了提单,买方本应担当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并且双方并偶尔使买方责任依提交的票据转变。
法官讯断:(1)买方与承运人世向来没有条约。而买方并未在生意条约中向卖方答应船舶应在商定的时候内卸毕。虽然卖方争论显然合理,但条约并不期看提交提货单,而印戳条目并不能窜改印刷条目的注释。(2)印刷条目并未使生意双方承当在划定时候内卸货的义务,它只是划定承运人据运输条约的权益义务在划定的速度下排除,而提交使承运人有卸货义务提单的话,则在不合的速度下排除。而买方发作的分外费用由卖方补偿。如买方接受要求较口岸习尚更高的卸率的提单,就会发作此种分外的滞期费或为免此滞期费责任而发作分外开支。(3)本案并非买方、卖方、承运人缺乏盛大招致拖延卸货,而是口岸拥堵招致不可防止的拖延。卖方应据租约向承运人承当滞期费。买方则仅向卖方支付参照此拖延计算的数额,如果买方据生意条约明白答应船舶在生意条约中划定的时候(较租年夜致长)内卸毕的话。但是买方未承当此义务。
此判例进一步表明,生意条约未提及租船条约的,租船条约不能束缚生意条约当事人;生意条约关于滞期没有明白商定的,实应依通俗法注释;口岸拥堵等并非买方不对,由此形成的滞期费不该由买方承当。
(四)依英外货色生意法,如欲买方承当货色的有关费用,生意条约该当明示英国1979年货色生意法第12(2)划定,在一生意条约中,除了下列第(3)款合用外,还包括一默示条目――(a)直到全部权转移,货色没有且连结没有任安在订约前未向买方吐露或买方不知的任何费用或承当。据此推论,就卸货港滞期费而言,如果卖方欲使买方承当滞期费丧失落,就须在生意条约中加以明示,而不论租船条约在生意条约之前或之后签订,也不论滞期费发作于生意条约订立之前或之后。不然,买方就不承当当何此类费用或承当,包括滞期费。
(五)为平衡生意双方长处,生意条约应有附加条目我们晓得,条约当事人对因为条约而招致的损害补偿范围,遭到当事人合理预见的限制。买方的合理预见范围该当范围在生意条约所带来的危害。买方据生意条约仅能晓得,卖方该当"自负费用,依照每每前提,订立运输条约",但决不能因此以为,运输条约的危害就成为买方该当预见的损害补偿范围。因为,运输条约并不是生意条约的组成部分。卖方订立运输条约是其根据生意条约而负有的义务。买方不能对其担当。所以,如欲买方承当卖方滞期费丧失落,必需在生意方条约中加以商定,或拟订到达相通结果的有关条目。
(二)几点结论
因为各种缘故原因,买方或卖方偶尔该当在CIF前提生意条约中附加有关滞期费承当的分外条目。该条目无论为补偿性或尽对性,均是自力于租船条约的生意条约的条目。它经由历程生意条约违约责任,对CIF前提费用承当从头分别,并与租船条约共同。这关于平衡生意双方长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附加条目该当就卸货时候、卸货时候起算和间断及停止等作出明白划定。如生意条约中仅填进口岸称呼,并不意味着卸货时候从进港时开始。卸货时候仍从停靠时开始计算。如附加条目欲使卖方承当订立特定运输条约的义务,附加条目必需作出明白商定。别的,触及口岸称呼或进港题目的附加条目也不能致卖方必需包管船舶及时到港或及时交货。
依通则1990和通则2000,有关术语可以变动,而买方欲限制或免去滞期费责任,必需对CIF术语明白变动。依英国法则,卖方欲买方承当一定滞期费丧失落,也须对CIF术语明白变动。无论买方或卖方在生意条约中附加有关分外条目,都包括双方的分外意思,即就滞期费的分担从头分别。对此,我们不能置若罔闻,乃至不使分外存心义有所显现。须知,在起草条约时当事人不会无目标地利用词汇。因此,对条约各项条目的注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主旨,而不是拂拭其中一些条目的效能。并且,附加条目应优于通俗条目,即CIF术语每每条目。

关键字:CIF前提 卸货港滞期费 前提与卸货港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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