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报辞职税货色有关税收题
国税函[1999]7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报辞职税出口货色税收管理题目的叨教》(桂国税报[1999]70号)收悉。经钻研,现就(国税函[1998]451号,以下简称《关照》)一文的实施刻日等有关题目批复如下:
一、鉴于1998年前出口货色征、退税率相差较年夜,出口企业出口货色不缴税也不报辞职税题目较为重要的理想情况,为平衡出口货色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7月31日下发了《关照》,划定对出口企业货色不报辞职税并且拒不供给临盆供货企业的,应先补征其货色临盆关键的增值税消耗税,待出口退税凭据完全并查实无误后,再按出口退税的有关划定办理退税.可是一般中央假借贯彻上述划定为名,一方面将出口企业交纳的税款作"查补收进"进中央财政收进,同时又以中央财政返还的形式将所纳税款全部或部分前往出口企业,另一方面又为出口企业从中央财政收进中全额办理出口退税。这不但在本性上违背了《关照》划定的精神,并且还会激发骗税,必需立刻予以改正,并且还要视情节予以需要的责罚。
二、凡出口企业购收支口货色未按划定获得发票的,应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在施细则中有关违背发票管理活动的划定举行责罚。
三、《关照》的实施时候是有明白刻日的(限1996-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出口的货色,到刻日不再实施)。1999年以来国家年夜幅度凌驾口货色退税率,年夜部分出口货色的征、退税率已根基或完全同等,因为,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色,必需严酷依照现行有关法则法规划定办理出口货色的纳税及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划定的,不得予以退(免)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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