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庖署理企业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
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题目划定》的关照划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色,同等在委托方退(免)税。临盆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今后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自产货色(含分散产物,协作临盆产物,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划定的高税率、贵重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可给以退税(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色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色免征增值税、消耗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进产物成本处理。小范围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色同等免征增值税,消耗税,其进项税额不予低扣或退税。
代庖署理制企业在请求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时,需供给以下单证:
(1)“代庖署理出口货色证明”,其由受托方开具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构造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2)受托方代庖署理出口的“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公用);
(4)代庖署理出口协议正本;
(5)供给“销售帐”。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除供给上述材料外,还须供给增值税公用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税收公用缴款书或出口货色完税朋分单,方可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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