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百问(80):条约未加盖公章能否建立
0 ihunter 2010/05

【 背景 】

 南京A企业派营业员李某到贤明的厂子往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产物购销条约,由贤明的工场供给A企业1000件,总货款15万元。条约对产物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白划定,因为李某忘了带条约公用章,所以条约上只盖有双方代庖署理人和贤明厂子的印章。一个礼拜后A企业电告:“速发货”。

 贤明的工场即按条约先期发运了500件货色,但货色刚发出往后,接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产物运到南京后,A企业向贤明发来第三封电报,要求退货。因为A企业拒收货色并拒付货款,贤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补偿经济丧失落,对方则以条约上未加盖企业公章,否定条约建立。法院经审理,以为产物购销条约建立并有效,讯断A企业败诉,要求其支付贤明工场的货款并补偿其经济丧失落。

 【 专家理会 】

 贤明的讼事触及了条约建立和撤回答应两个法则题目。根据《条约法》划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庖署理人订立条约。当事人接纳条约书组成订立条约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大概盖章时条约即乐建立。

 本案中条约已经双方代庖署理人盖章,条约依法建立。条约订立后固然A企业没在条约上加盖公章,但发电报要求贤明立刻发货,“速发货”这封电报,不但表明A企业已完全赞同了要约,并且表明要求贤明立刻实施条约。在此情况下,A企业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可视为对条约对方撤回答应的关照。但法则划定,撤回答应的关照该当在答应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答应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A企业“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要约在前,撤回已方答应在后,故法院认定双方条约已经建立,答应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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