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金额年夜小不合等
案情: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打消声誉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经由历程快递将票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明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年夜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合等。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以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本性性不符点。
申明: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条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划定:"汇票金额同时以笔墨及数字记实者,于两者有差异时,笔墨记实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笔墨或数字记实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条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划定:"票据上以笔墨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笔墨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划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笔墨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笔墨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笔墨及数字记实,笔墨金额即年夜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合等,根据上述划定,开证行只能按笔墨金额即年夜写金额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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