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收支境搭客自用物品若何划定
0 ihunter 2010/05

  第一条 为了光顾光顾搭客在旅途中的理想需要,为其收支境供给需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搭客行李物品羁系办法》,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收支境搭客旅游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搭客随身携带的临时免税进境大概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利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收支境搭客旅游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摄影机、便携式收灌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笔墨处理机。
  (二)经海关考核赞同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搭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进境签证的中国籍居夷易近搭客)携带本划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搭客应主意向海关报告,海关方可准予临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临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搭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因为特别缘故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前报请出地步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夷易近、中国籍或本国籍非居夷易近耐久搭客携带本划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收支境搭客旅游自用物品的详细报告手续、合用单证及本划定未尽事变,按其他有关划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划定不合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屡次来回的收支境搭客旅游自用物品。
  第九条 收支境搭客违背本划定大概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划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划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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