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通知布告
(关于调解《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次》等目次商品税号)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通知布告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2008年
【公布日期】2008-9-2 【生效日期】2008-9-10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解情况,做生意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次》(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防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比较表》、《防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比较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通知布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举行调解(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此次调解,重如果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标调解以及上述目次、商品税号比较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敷准确等情况,调解了相干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次》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赞同同等防止减免关税和进口关键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依照本通知布告的划定实施。
三、为连结政策的一连性,关于2008年9月10日已往海关依照有关政策划定和本次调解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收支口货色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理睬继承利用,但不得延期。货色已经纳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解。
四、对往后因为《税则》税目调解而形成有关目次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昔时该当合用的税则号列不合等的情况,进口有关目次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该当依照昔时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次〉有关题目的关照》(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次》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通知布告防止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次.rar
防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防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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