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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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承征收反推销税)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通知布告〔2009〕55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8-27
【生效日期】2009-8-3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推销税,纳税时候自2003年8月31日起,刻日为5年。根据反推销步伐期终复检察询拜访功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承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现就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报告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承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3年第52号划定的产物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推销税。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9年第56号.tiff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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